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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委员会管理规定

长期公开精准单双

自律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行业的信用建设、自律等工作,加强和规范长期公开精准单双自律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省协会章程,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长期公开精准单双自律委员会是指经会员推荐或自荐,具有相应全国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等)的高级职称人员或从事行业研究与管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的机构。

本机构设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主任委员由省协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经企业推荐或主任委员提名,报请省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条  个人加入自律委员会条件是:

(一)遵守省协会的章程、纪律和制度;

(二)具有相应全国注册执业资格,并在工程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企业从业的高级职称人员或从事行业研究与管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

(三)具有丰富的技术、经济、经营和管理工作经验,熟悉与监理或项目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参与自律委员会工作的责任心,并在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行业中有一定威信;

(五)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会员(团体会员)推荐或个人会员自荐;

(七)本人或所在单位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信用记录良好。

第四条  本协会自律委员会委员总数量一般不超过30人。

第五条  本协会自律委员会委员在省协会的统一安排下,参加协会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本协会自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我省工程监理行业有关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起草相关文件;

(二)组织实施《福建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三)组织开展工程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我省工程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五)组织与兄弟协会、相关单位的共建和行业治理工作;

(六)受托调查核实监理行业投诉件和举报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开展与行业自律建设有关的调研工作;

(八)参与行业相关的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九)开展行业维权工作;

(十)完成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自律委员会委员在工作期间,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可领取劳动报酬。

第八条  本协会自律委员会委员如要退出自律委员会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秘书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本协会自律委员会委员如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由省协会秘书处提议,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条  本规定经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