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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的函

发表时间:2007-05-10 点击2711次
建科节函[2007]6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3号),南京市建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就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内容、时间、监督管理等做了规定。该意见操作性较强,对于规范各方主体建筑节能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具有明显作用。现将《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附件:《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建科(2007)242号

各区、县建设局、建工局、房管局(所),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现将《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四日

  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根据建设部令第 143 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55 号、第 237 号《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现就我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提出意见如下:

  一、凡我市新开工或进行销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二、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公示内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建筑节能的主要内容,包括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外门窗性能、遮阳、暖通、电气节能以及其它节能措施。

  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公示内容进行公示,不得弄虚作假。施工现场、销售场所节能公示内容须一致。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涉及建筑节能主要内容或节能措施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期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 15 日内,对公示内容进行变更。

  四、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正式开工后,在施工现场按要求公示;在领取房屋销售许可证后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施工现场、销售场所节能公示不得迟于楼盘开始销售的时间。

  五、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公示的检查监督由市建委组织,由市墙革节能办负责;施工现场建筑节能公示监督管理由市建工局负责;销售现场建筑节能公示监督管理由市房产局负责;各区县建设、建工、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本意见对所辖范围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公示进行管理和检查监督。

  凡发现不按本条第一款实施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实施意见于二〇〇七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附 件:
  1. 南京市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项目节能公示格式

 

来源:建设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