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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城镇防汛抗旱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表时间:2007-05-14 点击2959次
        闽建城[2007]1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福州市园林局、执法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城镇防汛抗旱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7〕147号)和省政府张昌平常务副省长在省防汛抗旱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求,现将做好我省建设系统防汛抗旱工作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自身管理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细化方案,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城镇公共交通、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运行有保障。
  二、立即组织检查和整改。要立即开展防汛抗旱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要及时疏通下水道,全面检修排涝泵站、机电设备,协同有关部门清除市区河道的阻水障碍物,拆除占压排水设施的违章建筑。要对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筑基坑、边坡以及塔吊和脚手架基础等重点部位和设施,城建部门管辖的景区水库,公园水体和自来水取水口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区城镇防汛抗旱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城镇公共交通、供水、供气、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完好正常运行和建筑工地、水库安全,确保居民正常生产、生活。要加强对危旧房屋、棚屋区和公共场所,特别是建筑工地、集体宿舍等人员聚集房屋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采取措施加固整修。要对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内的易发生滑坡、崩塌、滚石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隐患进行清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
  三、落实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应急预案的演练,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要认真做好防汛抗旱应急的人力、器材和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切实保证应急预案的及时和有效。
  有关检查整改情况请于5月18日12:00前传真报送省厅城建处。
  联系人:王伟  联系电话:0591-87613325 
  传真:0591-87616855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城镇防汛抗旱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07〕14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2007年的防汛抗旱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根据国家防总200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国家防总成员单位开展防汛抗旱检查工作的通知》(国汛[2007]3号)要求,决定在汛期前对城镇防汛抗旱工作的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各地先组织检查,我部将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重点抽查。
  二、检查时间
  各地检查,即日起至5月中旬。
  我部拟在5月下旬组织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检查内容和要求
  各地要结合管理职能,对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责任制、应急预案、应急措施等准备、落实情况,城市防洪抗旱规划的制定,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等,进行全面检查。
  (一)防汛。一是全面检查城市排涝设施,及时疏通排水管渠,保证排涝泵站各类机电设备能够随时投入使用;二是检查危旧房屋、棚户区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状况、紧急疏散预案建立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提出具体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三是将汛期在建工地的防汛作为建筑安全专项治理的重点,加强对在建工地防汛工作的监督,重点检查基坑、边坡以及塔吊和脚手架基础等重点部位和设施的防汛措施落实情况;四是检查城市供水、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的防汛抢险措施,落实供水、公共交通、供气安全渡生产调度预案,确保汛期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不受影响。
  (二)抗旱。一是要确保城市供水安全;严重缺水城镇要加快应急调水和后备水源工程建设,增强供水保障能力;对可能重旱造成人畜饮水困难的乡镇,要做好拉水送水设备和力量的配备准备。二是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做好当前水量的预测工作,科学合理地制定用水计划,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要加强管网巡查,及时抢修,有计划地加快管网改造,降低漏损率;要大力推广节水生活用水器具,强制淘汰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三是要科学调配城市用水,提高用水效率;要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加强城市用水科学调配;优质水源要首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控制并逐步减少非生活用水对优质水源的直接利用;工业企业要加大节水改造力度,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对耗水量大的工矿企业,要采取强制节水措施;要严格控制市政和园林绿化使用自来水,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再生利用。
  请各地于2007年5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建设部城建司  丁国华  曹燕进
  联系电话:010—58933160  010—58934352(兼传真)
  E—mail:
[email protected]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