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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

发表时间:2007-05-15 点击2769次

 
建质[2007]11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9日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学习和贯彻《条例》,规范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全面、系统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明确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体制、原则、主体、内容和程序,划分了事故等级,同时还规定了违反《条例》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惩罚力度。在生产经营单位所有制形式日趋多元化以及部分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新形势下,《条例》必将对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发挥关键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依法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继续加大各项措施力度,推动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认真组织学习和宣贯《条例》

  各地要组织本地区建设系统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全面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要把对《条例》的宣贯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并与《刑法修正案(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要通过深入的学习、培训和宣贯,使从业相关人员熟悉和掌握《条例》的基本原则、事故报告的具体规定、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方法以及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事故报告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工作。一是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于1小时之内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每级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二是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继续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快报系统”上报,事故应当一起一报,不得采用将一段时间的事故集中上报的方式;对于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通过电话和传真上报。三是要规范事故报告内容,根据《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单》的要求,详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工程名称、企业名称和资质资格情况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四是要坚决避免瞒报事故行为,对于瞒报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照《刑法修正案(六)》和《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事故调查工作

  《条例》明确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有关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安全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做好有关工作。一是要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且履行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五项职责。二是要及时提交和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并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规范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尤其是要客观、合理地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三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廉洁自律要求,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诚信公正、恪尽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和保守秘密。对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并提出有利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建议,同时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促其按规定时间结案。

  五、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人民政府的事故结案批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一是要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要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负有责任的个人要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二是要严格按照事故处理权限进行处理。建设部负责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甲级监理企业以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等的处罚工作;各地应向建设部提出对上述范围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但不得越级处理。三是要自觉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禁替有关单位和人员开脱和说情。四是要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向社会公布,加大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监督力度。

  六、加快修订和完善有关规章和文件

  根据《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我部将组织修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各地要对照《条例》的规定检查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调整和修改与《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同时要结合本地区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实际制定细则和规程,促进这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七、切实采取措施遏制事故多发势头

  各地要坚持“四不放过”和“惩防并举”的原则,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同时要对其落实防范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根据历年事故情况找出事故发生规律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制定各项措施。要严密监控安全生产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切实消除事故隐患。要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大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最大限度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五月九日
  
来源:建设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