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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发布宣贯暨师资培训会新闻稿

发表时间:2007-06-07 点击3035次

      2007年6月6日,建设部在北京召开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发布宣贯暨师资培训会议。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同志作了题为“强化建筑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管,促进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发展”的讲话。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节能和质量工作的同志,各地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质量监督机构的代表,建设部有关司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同志,以及参加《规范》编制单位的代表,共约300人参加了会议。

  据黄卫同志介绍,该《规范》由建设部组织编制、审查、批准并与国家技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规范》第一次把建筑节能工程明确规定为一项分部工程,将节能工程设计文件执行力、进场材料设备质量、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系统调试与运行检测四个环节作为施工和验收的重点,实现闭合管理。《规范》所确定的20条强制性条文,是将国家有关节能要求落到实处的具体技术措施,必须在建筑施工中严格执行。

  黄卫同志指出,《规范》的发布实施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的具体体现,为贯彻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实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确定的措施、开展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确保建筑节能的质量和性能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要求,工程建设标准在建设活动中的技术基础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出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管成为推进建筑节能、保障节能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也是建设领域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具体措施。

  黄卫同志强调,建筑节能标准能否在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的工作中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标准是否得到了严格的贯彻执行。他总结了各地建设部门在省、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节能法规、标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中介机构执行建筑“四节”一环保法规政策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他同时指出,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仍然不容乐观,加强节能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各地建设部门负责标准化、节能和质量工作的同志的一项重要任务。

  黄卫同志要求,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7]302号)的总体部署,认真做好建筑节能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及监督工作。一是要切实加强对节能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管理,注重实际效果,严禁乱办班、乱收费等不良现象;二是要及时修改完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与《规范》不一致的要进行修订或废止并重新备案;三是要积极推动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通过实施“三新核准”行政许可,加快建筑节能科技成果的应用;四是要强化以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贯彻实施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将节能标准的实施监督检查纳入行政执法的内容。
   
   

来源;建设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