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2〕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招标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组织开展对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现行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对实行行业准入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名录库、要求在本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等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一致情形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修改。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市场主体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二、维护招标投标制度统一。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政策。省级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制定涉及本行业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应当会商省发展改革委后印发,报省政府备案并统一在《省人民政府公报》发布。市、县(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执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政策规定,对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已有政策规定的,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会商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后印发,报同级政府备案。
三、简化招标事项核准程序。按照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时,一并核准招标事项;招标事项未经核准的,招标人不得擅自组织招标,政府指定媒介不得发布招标公告。对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招标办法。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或规避招标,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四、明确自行招标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五、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除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外,招标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严禁以低价方式恶意竞争。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应当标明编制人、审核人并签字,其中至少有一名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等对招标文件发售、评标专家抽取、专家评标过程等情况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六、免费发布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国家和省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应当推行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福建招标与采购网”是我省唯一依法指定发布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公告的网络媒介,在其他依法指定媒介发布的,项目单位应当同步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的原则,整合现有的省建设、水利工程交易中心,今年内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进场交易。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相应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八、逐步推行电子招投标。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技术手段,整合现有分散的各种电子招标投标网络,在全省推行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评标规则的规范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做到招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投标文件网上传输、开标评标网上操作、评标结果网上发布,逐步实现全过程的电子招投标。
九、免费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应当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确定;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的,不得收费任何费用。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和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十、全面推进招标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从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建立的“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上发布,逐步实现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