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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07-05-08 点击4568次

 

(2005年9月28日福建省建设监理协会三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保障行业自律公约的有效执行,建立有序竞争的监理市场,根据《福建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一)省建设监理协会下设自律委员会,负责公约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和违反《自律公约》的核查及举报、投诉件的处理。自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根据需要,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自律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秘书处。

(二)自律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秘书处提名,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产生。

(三)自律委员会应当建立严谨的工作制度,自律委员会成员应自觉服从工作调配,及时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二、监督检查

(一)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和受理举报或投诉案件等方式监督会员单位履行《自律公约》情况。

(二)自律委员会在执行任务时,应当成立督察小组,小组由3人(含3人)以上的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三)举报或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对于符合受理立案条件的举报或投诉,自律委员会收到举报或投诉书之日起15日内,组成督查小组开展调查取证。

单位会员举报或投诉的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四)调查取证后,督查小组应当向自律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书面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处理建议。

自律委员会接到督查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应召开裁决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告知书》送达被处罚人(当事人)。参加裁决会议的自律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5人(含5人)。被处罚人(当事人)如有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意见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逾期由自律委员会提请省协会发出《处理决定书》。

自律委员会收到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召开复议会议,并提前3天通知申诉人。参加复议的自律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5人(含5人)。自律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申诉人和有关方的陈述和辨解,并提出复议意见。申诉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复议会议的,自律委员会可以视同申诉人自动撤回申诉申请。如对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

三、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定期向省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二)单位会员向省建设监理协会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为单位会员所有,该资金只能用于单位会员支付违约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三)单位会员所交纳的违约金和利息,主要用于自律委员会正常开支和协会发展资金。

(四)每个单位会员须在《自律公约》生效后2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汇往省建设监理协会帐户(开户行:交通福州北大支行,帐号:351008090018000753182),汇款单位上应注明“履约保证金”。

(五)单位会员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违约金自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如违约金数额大于本单位会员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数额时,被处罚单位会员应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缴清违约金差额。

当会员单位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低于《自律公约》规定的数额时,须在1个月内补齐。未按时缴纳的单位,省建设监理协会予以通报。

四、组织纪律

(一)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的原则,并负责为投诉或举报人保密。自律委员会应当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或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应当要求回避。

(二)自律委员会实行“福建省建设监理行业督查证”制度(以下简称“督查证”)。每次执行公务时,须持证督查。督查结束后,自律委员会收回督查证,交还自律委员会保管。“督查证”不得作其他用途。

(三)自律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三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省协会秘书处查实后报经省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从自律委员会中除名;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经查实后报经省协会理事长会议批准,解除其工作聘用合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有关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经省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三)自律委员会举报和投诉电话:0591-87569904,传真:0591-87547330,地址:福州市北大路天怡花园4座201室,邮编:3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