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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土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01-09 点击12598次

闽建人[2013]4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党群工作部、经发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适应我省土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闽政〔2013〕44号)和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队伍实际,经研究,制定以下补充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建造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岩土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工程师。
  二、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2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闽江杯”项目经理,以及国家级施工工法第一主编人,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对获得1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可破格申报工程师。
  三、申报者相应学历专业应与申报评审专业一致,不一致的按学历破格条件申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代章)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