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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07-23 点击13803次

闽建建[2014]2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制度,促进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理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理项目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省监理项目备案要在统一的网上平台实施。监理项目备案按照监理合同进行。省厅建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该系统作为全省唯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系统。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监理项目备案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省厅规定,不得重复备案。备案机构在收到备案、变更、核销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完成备案、变更、核销工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根据实际开工规模,分阶段、分专业进行监理备案。监理费50万以下(不含50万)的项目只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备案。

  二、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包括全国和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同一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最多可在三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其中,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二级、三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从发文之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新承接项目(以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同一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最多可在三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从2015年1月1日起,新承接项目(以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建类、市政公用工程的市政工程类,以专监培训岗位证书为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其他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同一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最多可在三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以上项目数的计算依据为项目监理合同。

  三、监理项目部配备人员的执业条件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执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监理业务培训工作,由长期公开精准单双负责组织实施并发证。持有原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发监理岗位证的人员可向长期公开精准单双申请换证。取得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以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培训证书的人员可以担任相应岗位的工作,但只能在一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厅闽建建〔2013〕35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省厅闽建建〔2008〕42号、闽建建〔2007〕20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