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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15-08-21 点击8449次
闽监管协[2015]13号
各设区市建设监理协会(专业委员会)、工程监理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3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办财[2015]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监理行业实际,长期公开精准单双(以下简称“省协会”)就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价格放开后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省协会对福建省工程监理收费进行调研、分析、测算和论证,并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综合考虑了工程项目的专业、复杂程度、服务时间、服务质量、人员配备、工资增长等因素。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可作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概算编制,及监理合同洽谈时的参考依据。各有关单位合理确定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并在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标准有计费额法和人工综合单价法两种计算方式。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或合同双方意愿,监理服务收费可按计费额法,也可按人工综合单价法。
三、监理服务期不同于监理责任期。一般情况下,施工监理服务期应当等于施工合同工期。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施工监理服务期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合同工期或监理服务早于施工开工时间的,除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费之外,委托人还应额外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酬金。
四、以下情形委托人应当增加工程监理费:
1、根据服务质量要求进行收费,实行“优质优价”。委托人提出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工程质量优质工程等目标或其它较高服务质量要求的,应当增加工程监理费。
2、根据服务内容进行收费。当委托人要求的服务内容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时,应当增加工程监理费。
3、当委托人要求配备的监理人员超过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时,应当增加工程监理费。
五、省协会加强监督各会员单位、各监理企业的行业自律,监理企业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的询问、调查和检查,避免出现恶意压价、降低服务质量行为。如发现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或行业自律、本指导意见现象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省协会反映。省协会对于严重失信、服务质量差,利用不正当手段参与恶性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予以曝光。
六、本指导意见由省协会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协会反映。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长期公开精准单双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