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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07-15 点击2845次

闽建建[2008]2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减少建筑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指定专门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包括备案 、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对备案登记提供的资料有疑义时,应立即进行核查。
  二、按《办法》规定,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时,应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在办理告知手续时,应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见附件3),告知后即可进行安装(拆卸)活动;在办理拆卸告知手续时,应交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填写《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见附件4);若租赁单位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多家产权单位时,需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在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同时提供租赁单位与产权单位之间的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按《办法》规定采用新的备案证和使用登记牌(格式见附件5),编号规则按附件6实施。已按《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法》(闽建建[2005]52号文)注册登记和使用备案登记的实行过渡期一年,应在2009年5月31日前换发新证、新牌。
  四、为建立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数据库,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汇总表》(见附件7)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汇总表》(见附件8)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省厅(联系人:胡晓凌,联系电话:0591-87548436,E-mail:[email protected])。省厅将在“福建建筑安全与设备信息网(
www.aqsb.org)”上公布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并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附件: 1、《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5、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使用登记牌格式
     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编号规则
     7、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汇总表
     8、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汇总表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七月八日

 
   附件:
请下载浏览 附件:1-8

 

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