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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11-28 点击2926次
闽建筑函[2008]7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省厅起草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1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省厅建筑业处。
  联系人:翁宇星
  联系电话:0591-87616044、87616918(传真)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厅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组建全省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并负责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
  评标专家库按照专业、地域等基本因素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设置,并按设区市设立评标专家分库。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
  对评标专家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组建由相应专业资深评标专家组成的委员会,为招投标监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活动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第五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评标工作;
  (二)诚信守纪,公道正派;
  (三)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职能的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申请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查,经初审符合条件,报省建设厅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人员由省建设厅颁发评标专家证书,纳入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必须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
  (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投诉处理予以协助和配合;
  (七)参加省建设厅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年度考核;
  (八)当工作单位、技术职务聘任资格和通讯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招标项目所需的评标专家,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由招标人按专业需要,在为本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有形建筑市场内从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抽取产生。各种专业提供候选的专家人数与所抽取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得少于5:1。
  提供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且便于封闭管理的评标专家抽取室;
  (二)配有免提、具有通话录音功能且通话质量优良的有线电话;
  (三)建立评标专家抽取程序和制度;
  (四)采用电脑随机抽取的还应配有电脑、打印机和网络端口。
  不具备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有形建筑市场不得提供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服务。
  第十一条  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按以下规定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一)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确定拟抽取专家的人数和专业要求;
  (二)招标人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和本条第(一)项要求的书面文件到有形建筑市场抽取评标专家;
  (三)评标专家抽取后,抽取专家的工作人员应当场采用便于监督的方式通知被抽到的专家按时参加评标,并对通话情况进行录音;
  (四)招标人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应当在开标前1个小时内进行;使用外地专家的,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过开标前24小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条规定重新抽取评标专家:
  1、抽到的评标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
  2、抽到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3、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的;
  4、评标专家被监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暂停评标活动的。
  抽取评标专家应如实做好书面记录,并经所有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标专家的抽取情况,在评标专家到齐有形建筑市场前不得离开评标专家抽取室,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至少应有一人陪同。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招标人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一)是投标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是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四)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时到指定的地点参加评标,并在签到时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没有通讯屏蔽设施的场所,其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应当交有形建筑市场封存保管至评标结束。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并不得改变其实质性内容;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废标处理;
  (四)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技术信息和数据不全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五)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对评标过程中需要以表决方式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并经评标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当按要求在需由评委个人签字的评标资料上签字并对其负责。
  第十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为每位评标专家建立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专家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选专家库的审查确认过程及结果的书面记录;
  (二)专家信用档案;
  (三)继续教育情况;
  (四)年度考核情况。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内评标专家的继续教育和年度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专家信用档案包括评标专家的业绩档案、不良行为。
  (一)业绩档案
  1、一个年度内参加评标的项目个数;
  2、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过程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情况向监管部门反映并被采纳的情况;
  3、拒绝招标投标各方及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并被有关部门证实的情况;
  4、向招标监管部门举报招标投标各方及利害关系人采用违法手段了解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并被有关部门证实的情况;
  5、受有关部门表彰的其他情况。
  (二)不良行为
  1、超出承诺时间到达评标地点的;
  2、到达评标地点签到时拒不封存通讯工具或在无特殊情况时使用其他通讯工具并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与外界联络的;
  3、抽到的评标专家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到现场后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4、在要求投标人作澄清、说明或补正时,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的;
  5、因评标专家的失职行为造成招标投诉,给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6、对评标结果不签字确认的;
  7、不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以及投诉处理的;
  8、无故不参加省建设厅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年度考核的。
  9、接到评标通知后至评标工作结束前私下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接触的,或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10、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1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12、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13、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14、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1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工作;
  16、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每发生一次,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抄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厅。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的信用档案、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及个人资料变更情况,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次年1月20日前报省厅建档。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连续两次未参加省厅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标专家继续教育的;
  (二)连续两次不参加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无故缺席评标超过三次或在一个年度内出席评标工作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一的;
  (四)在一个年度内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二次不良记录的;
  (五)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六)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七)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不得重新申报评标专家: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三次及以上不良记录的,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被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继续参加评标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责令评标委员会暂停评标活动,更换评委后方可继续评标。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