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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第二次督查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9-07-06 点击3310次
        闽建电[2009]2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根据省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闽建筑[2009]9号)要求,为深入推进综合整治工作,有效遏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定于7月7日开始对全省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开展第二次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层级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二)各地落实开展综合整治行动情况,包括督促责任主体自查自纠、重大危险源防控、地基基础和结构关键节点质量及关键施工组织程序、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履职以及查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三)各地对省厅综合整治第一次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整改、复查和处理情况。
  二、督查方式和重点
  (一)听取设区市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核查相关资料。
  (二)召开设区市所在地部分企业(约15家)负责人综合整治自查自纠汇报会。
  (三)随机抽查2个在建工程项目(福州、泉州两市抽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中市本级、县(市、区)各1个。
  (四)重点检查各方责任主体自查自纠和重大危险源防控情况;现场地基基础和结构关键节点质量及关键施工程序执行情况。
  三、督查组组成
  督查组由林坚飞厅长领队,下设三个督查小组。
  第一组(福州、泉州):
  组长:王家祥副厅长  
  副组长:林锡安
  成员:黄可明、危政远、尚培东、刘光华
  第二组(莆田、南平):
  组长:翁玉耀  副厅长
  副组长:吴建迅
  成员:胡先希、林华强、黄耿彩、刘忠群、周家透
  第三组(漳州、龙岩):
  组长:周武进  总工
  副组长:黄立强
  成员:王克非、叶善强、池  勇、吴平春、许励声
  四、督查要求
  (一)各地应按督查内容提供书面汇报材料、本地在建项目一览表(含名称、结构质式、面积层数、形象进度,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闽建筑[2009]9号文附表2《福建省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自查自纠、检查、督查情况汇总表》。本次未督查的厦门、三明、宁德三市书面汇报材料请于7月10日前上报省厅综合整治办现场组(联系人:柯国生,电话:0591-87527593,13600812858,传真:0591-87615044)。
  (二)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由督查组及时反馈给被督查单位;对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督查组负责人应签发督促整改或督促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应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案查处。
  (三)各地接待从简,督查中要严格做好廉洁自律工作。督查组在各地督查结束后,向各地反馈督查情况;并将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材料交厅综合整治办现场组。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