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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02-01 点击5184次

闽民管〔2010〕1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各项制度,是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近年来
各地社会组织在自身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对形成社会组织自主发展、自主运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实现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社会组织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民主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社会组织内部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在会员或成员中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分支机构以及社会组织负责人等人员的规范性和程序性要求。社会组织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照章程规定,认真落实会员代表、(常务)理事、负责人等的民主选举制度,坚持按期换届选举。在制定民主选举制度时应明确:会员代表、(常务)理事、负责人等的民主选举办法;各类选举程序、选举方式(差额选举、竞选、直选等)。
    二、规范民主决策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对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的制度框架。凡涉及社会组织发展的重大事项,尤其是与会员或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都要依章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要逐步规范重大事务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进一步完善决策机构的分工制度、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议制度、常务理事会议制度、监事会制度等,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在制定各项民主决策制度时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会议间隔时间、出席会议法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审核、行使职权、表决方式及有效性规定 等。
    (二)理事会议制度:理事会的性质、人数组成(为会员的三分之一)、职权、会议间隔时间、出席会议人数(半数以上)、表决方式及有效性规定。
    (三)常务理事会议事制度:常务理事会的性质、人数组成(为理事的三分之一)、职权、会议间隔时间、出席会议人数(半数以上)、表决方式及有效性规定。
    (四)监事会制度(适用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较大规模的社团):监事会选举产生办法、监事任职规定、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责及行使的职权等。
    三、健全日常管理制度
  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参照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有关要求,及时制定或修改内部管理制度,把自身的各项事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办事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工作人员职业化建设。日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制度、会员管理制度、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公开招聘制度、保障和激励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印章、文件管理制度等。
    四、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完善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是社会组织得以有效存续的基础条件。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务结算、内部控制、票据使用、税务缴纳、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要加强会费收支管理,规范经营活动和收费行为,探索建立财务收支信息公开制度和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组织财务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时应明确:年度收支计划审议程序及审定办法、经费开支规定及日常报销审批权限、人员工资及福利管理、 固定资产使用与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 。 
   五、推行诚信自律制度
  自律和诚信关系到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是社会组织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重要方式。社会团体特别是行业协会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服务承诺制,在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等方面制定承诺服务行业标准、行业自律公约,增强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要增强社会责任和公益意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
  六、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推进信息公开,是社会组织接受社会监督的前提,也是促进社会组织建设的必然要求。基金会和公益慈善类社团要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要向社会公开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的有关信息;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审计报告。
    七、建立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社会组织应建立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是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地区学术活动;公开举行的募捐、涉外活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创办实体、建立党组织等。社会组织制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应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
    八、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制度 
    评比、达标、表彰是指以社团组织名义主办或协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团组织在其办事机构内开展的评先评优除外)。地、县级社团组织除举办优秀论文、优秀作品评选以外,不得举办其它任何形式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评比、达标、表彰应严格按照福建省民政厅下发的《福建省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全省性社团组织在制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制度时应明确:动议的规则、举办的依据、举办的周期、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及数额、组织方案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 
    各社会组织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全面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请各设区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将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于2010年1月底前汇总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