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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11-24 点击5738次

闽建办建[2016]5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5〕7号),省厅组织开发了“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经研究,决定从发文之日起试用,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试用

  为保证正式启用时各地能熟练使用系统,请各地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单位、工程监理企业组织人员进行试用,试用数据将于2016年12月31日统一删除。系统的登陆入口地址: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信用管理服务平台—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单位使用省厅发放的信息锁登陆,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使用凯特信安的CA锁登陆。系统使用说明请在登录入口处下载,系统使用咨询电话:0591-87833612(省监理协会) 、0591-87500891(软件公司)。

  二、有关要求

  各地信用评价实施单位应按《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要求开展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一)企业通常行为

  1.监理收入

  (1)省内企业:评价数据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度住建部监理统计报表数据汇总结束前,由省监理协会按照2015年度住建部监理统计报表数据导入系统。2017年度评价数据根据2016年度住建部监理统计报表数据导入系统。

  (2)省外企业:2017年1月底前主动在系统如实申报2016年度在闽监理收入,并提供在闽承接业务取得的监理业务收入发票核对,由省监理协会审核后生效。

  2.奖励信息。自2015年1月1日起发生的奖励信息,请各监理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起如实向省监理协会申报,计入2017年年度数据。

  3.不良信息。数据采集自2017年1月1日起发生的不良信息。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在系统中录入数据。司法机关裁判、省级其他监督部门、省级以上监督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请各监理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起按评价暂行办法如实向省监理协会主动申报。省级以下其他监督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请各监理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起按评价暂行办法如实向不良行为发生地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

  (二)企业项目实施行为

  评价数据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从“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自动采集评价。2017年度评价周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为方便企业初步了解自身在全省的排名,从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的项目实施行为的每日排名、季度排名等试用数据,按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标准予以公布,仅供企业参考。

  (三)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

  建设单位自2017年1月1日起,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登录“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系统”对监理进行评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