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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工程设计企业(下放试点)资质申报手册

发表时间:2021-03-15 点击2862次

一、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我省承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批事项(下放试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资质内容: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认定;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认定;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认定。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及许可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1〕93号)。   

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

6.《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7. 《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 号)。

 

四、受理和决定机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

 

六、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七、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

1.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2.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 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扫描件(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4. 申请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扫描件;

5.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扫描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扫描件(申请人不再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6.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扫描件;

7. 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 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扫描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扫描件;

8.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9.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扫描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扫描件;

10. 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 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扫描件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备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应从乙级资质开始申请(不设乙级的除外)。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相应规模的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扫描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扫描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升级、增项

1.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2.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4. 申请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扫描件;

5. 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扫描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还须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扫描件;

6.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扫描件;

7. 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扫描件,资质标准要求的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扫描件;

8. 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 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扫描件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1. 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 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扫描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扫描件。

 

(三)延续

1.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2.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4. 申请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扫描件;

5. 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扫描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还须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扫描件;

6.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扫描件;

7. 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扫描件,资质标准要求的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扫描件;

8. 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 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扫描件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四)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企业合并(新设合并、吸收合并)

1.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2.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5. 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含原企业和新企业)扫描件;

6. 申请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扫描件;

7.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扫描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还须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扫描件;

8.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扫描件;

9.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扫描件;

10.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扫描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还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扫描件;

11.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扫描件;

12.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扫描件。

 

(五)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跨省变更

1.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2.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5. 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含原企业和新企业)扫描件;

6. 申请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扫描件;

7.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扫描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还须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扫描件;

8.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扫描件;

9.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扫描件;

10.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扫描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还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扫描件;

11.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扫描件;

12.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扫描件。

 

(六)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1.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2.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5. 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含原企业和新企业)扫描件;

6. 申请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扫描件;

7.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扫描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还须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扫描件;

8.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扫描件;

9.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扫描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还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扫描件;

10.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扫描件;

11.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扫描件。

 

(七)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企业外资退出

1.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2.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5. 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含原企业和新企业)扫描件;

6. 申请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扫描件;

7.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扫描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还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扫描件。

 

(八)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

1.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2.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4. 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含原企业和新企业)扫描件;

5. 申请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扫描件;

6. 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扫描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还须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扫描件;

7.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扫描件;

8. 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扫描件,资质标准要求的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扫描件;

9. 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 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扫描件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0.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扫描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还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扫描件;

11.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扫描件;

12.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扫描件。

 

(九)简单变更

1. 《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电子文档;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及原件;

4. 变更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还需提供该人员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扫描件,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扫描件;

5. 变更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还需提交申请前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扫描件(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十)遗失补办

1. 《资质证书增补、更换申请表》电子文档。

 

(十一)注销

1.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及原件;

2. 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或申请注销资质的报告扫描件。

 

(十二)更换

1. 《资质证书增补、更换申请表》电子文档;

2.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及原件。

 

八、申报途径

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网上办事栏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选择相应申请事项并按相关资质标准要求在线提交申请(系统网址:http://220.160.52.164:8213/gaia/login.html#/) 。

 

九、审批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厅将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厅将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

 

十、公开查询及审批结果 

受理后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栏,查询申报进度。

审批结果:生成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十一、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方式告知服务对象,证书领取可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的方式。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有提供真实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义务。

 

十三、其他 

咨询电话:0591-87674698。

监督和投诉:(驻厅监察室)0591-87614442。

办公地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层行政服务中心全部窗口)。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