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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2-10 点击5290次

闽建建[2017]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升“互联网+”与工程质量安全管控的融合度,提高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决定在我省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视频监控,实施大数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2017年4月1日起报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经有权部门确认为保密工程的除外)应按附件1要求实施远程监控,监控设备的具体数量、位置由建设(代建、总承包)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工程项目有专业承包的,由主体结构施工单位统一协调)、监理单位和通信运营商按照本通知要求确定。

  二、安装实施

  (一)申报。建设单位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提交工程项目报建信息时,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上传结施设计文件电子文档(格式为CAD或PDF或图片,保密工程可不上传),同时还应提交施工单位与通信运营商签订的远程监控合同以及通信运营商出具的远程监控系统注册单。符合上述条件后,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方可予以办理安全监督申报手续。

  (二)安装启用。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安装申报,通信运营商应在施工单位提交安装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在确认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安装启用工作。施工单位负责远程监控设备的供电,并直接从总电源开关箱拉设220V专线到监控设备安装位置,同时提供安全牢固的安装附着物。

  (三)暂停与恢复。工程停工一个月及以上的,建设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通过“项目监管系统”申请暂停远程监控,经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核通过后生效。工程复工前,施工单位应通过“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恢复远程监控申报,通讯运营商应在施工单位提交恢复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在确认之日起15日内完成恢复工作。

  (四)拆除。对符合附件1规定拆除条件的监控设备,建设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通过“项目监管系统”申请拆除,经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由通信运营商在10日内完成拆除。

  三、工程应用

  (一)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利用监控设备生成的图像、视频等大数据资料加强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情况的管理,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尤其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安装全景成像测距摄像机的工程,当工程施工至以下节点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过监控设备生成的图像等资料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责令项目部改正,并在“项目监管系统”记录检查及改正情况(检查及改正记录应附上相应的图像资料),同时下载检查和改正记录作为施工文件资料存档:

  1.对首层、转换层和最后一层的钢筋混凝土楼板,每个楼层至少检查5个梁柱节点处柱纵向钢筋及节点区加密箍筋的根数、间距和5根悬挑梁的负弯矩钢筋位置(指上下位置是否正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2. 对钻爆法施工的隧道工程,应检查施工方法、安全步距、支(防)护情况、现场作业人数等是否符合专项方案要求,逃生通道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每个隧道施工过程随机检查不少于2次。

  3.对所有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均应重点检查立柱基础、立柱纵距、立柱横距和立柱顶托等影响模板强度、刚度以及稳定性的构件设置是否符合方案要求。

  4.对施工电梯、塔吊安全生产情况每个月进行不少于1次抽查。

  (二)实行差异化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利用远程监控抓拍等功能进行取证并实施动态监管记分和行政处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利用远程监控系统的远程视频测量功能加强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随机抽查抽测。对安装全景成像测距摄像机的工程,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若上季度的记分值(从高到低)处于当地排名后10%的工程项目(评价项目为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可查看的项目),经下文公布后本季度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利用远程监控对其开展动态考核记分评价(评价项目为通过监控设备可查看的项目),但在下一季度仍恢复为现场评价。同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下列要求对施工单位是否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要求利用远程监控开展检查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核,若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检查或检查弄虚作假或项目部未按要求改正的,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附件1-1第1.2.4条或附件1-2第1.2.5条对施工单位予以记分。

  1.每个工程项目复核一块楼板(转换层);

  2.钻爆法施工的隧道工程复核一次;

  3.工程项目如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模板工程,应复核一次。

  四、运营服务

  (一)运营服务商。鼓励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根据本通知要求提供远程监控服务,提供远程监控服务应与 “项目监管系统”对接(接口要求详见附件2,具体对接事宜与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以保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可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实时实施监管。

  (二)运营方式。远程监控原则上采用向运营商租赁的方式,也可由企业自行采购监控设备再租用通信营运商的网络线路和智能测控管理平台。鼓励通信运营商结合责任主体管理需要,开展运营商与企业监控系统直接对接等个性化服务,责任主体主动增加的其它远程监控服务仅为相应责任主体服务,不接入“项目监管系统”。

  (三)运营费用。租赁使用费实行最高限价,具体由省厅另行发文公布。租赁使用费可以定金方式预付,结算时按实际进行结算。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应把租赁使用费按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规定列入暂列金额(暂列金额为不可竞争,不得优惠),并在施工合同予以明确。2017年4月1日后报建但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本通知要求签署补充协议,落实租赁使用费。

  (四)服务合同。通信运营商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远程监控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远程监控合同应包含:

  1.安装监控设备和数量。监控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使用功能、安装数量及具体部位等应符合本通知附件1要求;

  2.押金及返还。监控设备如由通讯运营商提供,通讯运营商可向施工单位收取一定押金,押金不得高于三个月的租赁使用费,通讯运营商应在拆除申请通过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5日内将押金返还给施工单位;

  3.维护。施工单位应协同通信运营商做好远程监控设备的维护,保证远程监控正常使用。远程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过“项目监管系统”报修,通信运营商应在24小时内完成维修,遇技术复杂无法按时完成的,可延长至3日,但应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说明情况。

  4.公布固定维保场所和电话。明确运营服务所在设区市的维保办公场所和专用维保联系电话,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事前审查

  1.加强招标文件的审核。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招标的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审核招标文件中是否包含远程监控租赁使用费且列入暂列金额等,督促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落实监控费用。

  2.严格审查安全生产条件。远程监控是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申报时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严格把关,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加强事中监管

  1.对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按规定将远程监控列入暂列金额、施工合同未明确远程监控费用或拒绝支付远程监控费用的建设等单位,责令其改正,予以通报批评,记录不良信用信息。

  2.对未按要求安装远程监控或暂停后未及时恢复远程监控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代建、总承包)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拒绝或逾期不改正的,主管部门应按《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闽建〔2016〕1号)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分别对施工、监理单位予以Mi记分,并对建设(代建、总承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记录不良信用信息。

  3.对采取破坏监控设备、挖断监控设备电缆、遮挡监控设备等故意逃避视频监管的施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记录不良信用信息。

  4.对在线监控率不符合要求的(详见附件1),由省厅对项目施工单位予以全省通报批评,记录不良信用信息。

  (三)督促通信运营商履行服务承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通信运营商远程监控服务的管理,督促其按照本通知以及合同要求履行职责,对无法提供正常服务或服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运营商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或予以通报批评。省厅将不定期公布通信运营商服务质量情况,施工单位应选择服务质量好的通信运营商。对服务质量差的通信运营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限制其在本地开展远程监控服务。

  (四)做好保密。通信运营商对远程监控的视频、图像、测控数据等各种信息应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口头、书面、磁盘、通信网络等)向任何单位、个人等泄露。

  原《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闽建建〔2011〕51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