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梳理
2015年5月1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提升城市建筑水平。
2017年0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针对“建筑业仍然大而不强,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落后、建筑设计水平有待提高、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多、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工人技能素质偏低等问题较为突出。”提出: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2019年3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建办市〔2019〕20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放出活力;加强公正监管,切实管出公平;大力优化政府服务,努力服出便利;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放管服”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
2019年8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87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在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四川、陕西省和北京、上海、重庆市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
2020年11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2020年12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推进的原则,选择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2020年12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9号),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上述资质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地区,上述企业资质审批方式由相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2021年3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决定新增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等9省(区、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资质改革是大势所趋,但随之也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主管部门也在创新方式,深化监管。
在当下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背景下,资质审批与注册人员管理没有联动,存在很多建设工程企业通过租用注册人员挂证等方式,先满足要求取得企业资质,取得后在短期内将注册人员移走,客观上成为注册人员长期严重不足的状态。这给资质批后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新课题。笔者检索了2020年以来,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资质核查的通报,情况并不乐观:
四川通报“资质核查”情况,第一批有563家企业资质不达标,存在建造师严重不达标等问题,第二批722家企业不符合资质条件,最近又有281家注册建造师人员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
山西太原通报“资质核查”情况,第一批核查252家建筑企业,147家不合格。第二批21家建筑企业不合格。
安徽合肥通报“资质核查”情况,第1批37家,第2批5家,第3批24家,第4批21家建筑企业不满足相关资质要求。
江苏常州通报“资质核查”情况,204家工程企业涉及228项市级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不合格,主要存在建造师不足等问题。
浙江金华、江西赣州两地通报“资质核查”情况,共有344家建筑企业453项资质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其中“建造师”不达标的建筑企业有338家,占比约98%。
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公示,77家企业109项资质在资质核查整改期后依旧不达标,公示期满后依法撤回或注销企业资质。
江苏苏州通报“资质核查”情况,79家企业的116项资质不达标,要求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将撤回相应资质。
以上通报主要集中在建筑企业,但监理企业同样也是如此,有的省份监理企业资质不满足相关资质条件的数量超过了该省份监理企业总数的50%,应该引起有关资质审批部门的高度重视。
资质监管已经趋于严格,但因有整改期,仍存在不确实性。
资质条件不达标企业,在没有被核查之前,仍然在参与市场项目的投标活动,也可能成为中标人。当其成为中标人并进入项目实施阶段,将给招标人及项目带来潜在风险:
(一)项目在实施期间存在企业资质被审批部门撤回带来的管理风险
项目在实施期间存在企业资质被审批部门撤回,如果中标人继续往下做,存在无资质经营;如果不往下做,势必需要更换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来接手,将造成工期延误、经济损等风险。(二)项目在实施期间如果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带来的追责风险
《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法》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从第十三条可以理解为,资质条件是指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但要注意到第二十条,是要求“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如果招标人将项目发包给了资质条件已经不满足资质标准的投标人,未履行择优选择的义务,本身存在失职。假如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在对当事人和招标人追责时应该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