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17]1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14〕42号)规定,经公示核实,决定将2016年度在建项目平均违规记分值排名前30名施工企业、前3名监理单位和2016年度周期违规记分值满80分且排名前50名的项目经理、前5名的项目总监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4),有效期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算一年。在有效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6〕5号)文件要求,对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实施管控措施。现依据闽建〔2016〕5号文件,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实行限制任务承接等监管措施。对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闽建〔2016〕5号文有关管控措施的要求,在管控有效期限内对其采取限制承接业务、差异化监管、严格企业资质审查及核查、不得评优评先等相应措施。
二、责令及时更换项目责任人。对列入黑名单且违规记分值累计达150分及以上的责任人,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闽建〔2016〕1号)第二十九条和闽建〔2016〕5号第二十条要求,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责令相应责任人所在企业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并完成“项目监管系统”的变更手续,对拒不整改的企业按照闽建〔2016〕1号文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予以Mi记5分。违规记分值累计达150分及以上的责任人,其“黑名单”管控的有效期限为自“项目监管系统”完成变更手续之日起计算满一年。管控有效期限内省厅将在“项目监管系统”予以备案限制。
三、实施视频管控。黑名单施工企业在黑名单有效期内所有在建工程均应纳入远程视频监控(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均已拆除且已完成主体结构施工的工程项目,在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质安总站提交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书面说明材料后可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其安装数量与部位应符合《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要求,在建工程项目的视频监控时间自本文件公布之日起第三十一天开始统计在线时间,不再考虑视频监控申报及安装所需时间,省厅将依托“项目监管系统”和“互联互通数据交互平台”自动统计在建工程项目(以“项目监管系统”中项目状态为“审核通过(在建)”为准自动统计)的视频监控在线时间。各级监管部门和相关黑名单责任主体可通过“项目监管系统--项目管理--黑名单视频查看”实时查询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在线时间统计情况。
附件:1.2016年度施工企业质量安全黑名单
2.2016年度监理企业质量安全黑名单
3.2016年度项目经理质量安全黑名单
4.2016年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黑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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