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建许〔2022〕1号)有关要求,现将《厅本级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各地各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