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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期公开精准单双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9-01 点击4013次

 

闽监管协〔2022〕53号

 

 


各有关单位:

2022年8月31日,《长期公开精准单双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于协会官网予以公布。

 

           附件:长期公开精准单双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长期公开精准单双

2022年9月1日



 


附件

 

长期公开精准单双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期公开精准单双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长期公开精准单双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长期公开精准单双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协会组织下制订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

第五条  长期公开精准单双团体标准制修订主要包括以下阶段: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遵循三稿(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送审稿、标准报批稿)两审制度。

第七条  通过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团体标准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决策机构为长期公开精准单双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制定团体标准化的战略规划、团体标准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文件;监督检查团体标准制定进程;审核团体标准的立项和上报审批等统领性工作。

第九条  标准编制机构为长期公开精准单双标准化工作小组(以下筒称“工作小组”),根据每个标准项目确定相关专业人员和专家,负责标准编制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和运行工作。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一节  提案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可由协会会员单位提出,也可由协会经调研分析提出。提案者需填写《长期公开精准单双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和申请筹建相应标准起草组的函并报送至标准化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标准化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立项预审。通过预审的,补齐材料进行立项程序;否则通知有关单位不予立项。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三条  拟立项的项目,需准备立项申请材料,并报送至标准化工作小组。立项申请材料包括:

(一)《长期公开精准单双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标准草案(如已有可报送);

(三)相应标准起草组的专家情况等其他可证明有能力完成项目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由标准化工作小组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为会审或函审。获得参与投票委员半数以上赞成的提案方视为通过。标准化工作小组将审查结果提交至长期公开精准单双咨询委员会核准,作出核准标准立项、需协调后立项或不予立项的批复。

第十五条  予以立项的提案需向社会公布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信息。

第三节  起草

第十六条  立案项目的申请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起草组(以下简称“标准起草组”),负责推进团体标准制修订及宣贯等工作。

第十七条  立项项目需填写《长期公开精准单双团体标准起草组组成表》,个人和代表单位参与标准起草组的成员需填写《长期公开精准单双团体标准起草组单位参与表》,一并报送至标准化工作小组。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愿参加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必要的标准化和法律法规知识(经过标准培训);

(四)具有较强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组应制定工作计划,并报送至标准化工作小组。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和范围、标准主要内容、工作安排和计划进度、起草组内部分工、调研计划及检验初步安排等。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参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标准起草组依照工作计划开展标准起草工作,形成标准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并报送标准化创工作小组。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向相关单位及专家等发送标准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反馈表等文件。征求意见的主要形式为会议征求、信函征求和网上征求。信函征求或网上征求的期限一般为三十个工作日。被征求意见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若有重大意见,回复应说明理由或依据。

第二十三条  标准起草组负责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及协调,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标准起草组针对所征求得到的意见应逐条提出处理意见,对未采纳或部分采纳的意见须说明理由或依据。进一步修改后,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报送标准化工作小组。

第二十四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依据反馈意见情况,标准起草组可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标准起草组在综合分析反馈意见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标准送审材料,并报送至标准化工作小组,提请审查。

(二)如果反馈意见分歧较大,征求意见稿需进行重大修改,标准起草组应向标准化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将标准征求意见稿返回重新起草;

(三)项目遭到持续性反对或存在不宜进入审查阶段的因素,标准起草组可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经标准化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后终止项目。

第五节  技术审查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对团体标准进行形式审查,标准化工作小组或相应的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审或者函审形式,应重点审查团体标准与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标准的相符性、与行业标准的协调性以及标准的适用性及有效性。审查时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标准能充分反映各方利益。

第二十六条  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需获得参会者四分之三以上赞成票方视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参与表决。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审概况、主要审查意见,并附参会单位和人员名单、参会专家签名。函审的项目应形成函审结论,并保存每个函审专家的审查意见表。

第二十七条  标准化工作小组根据审查意见,可给出下列审查结论:

(一)重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没有通过审查,返回至征求意见阶段;

(二)重新审查。征求意见稿没有通过审查,由标准起草组修改后,重新提请审查;

(三)建议终止项目。征求意见稿没有通过审查,且发现存在不宜进入报批阶段的因素,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报标准化工作小组审核后,项目终止;

(四)进入报批。标准送审稿通过审查,由标准起草组进一步完善后形成标准报批稿。

第六节  批准、编号与发布

第二十八条  标准起草组对通过审查结论的标准完成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报批材料,报送至标准化工作小组,由其提交至咨询委员会批准。报批材料包括:

(一)长期公开精准单双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四)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化工作小组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附会议参会人员名单或函审单)。

第二十九条  咨询委员会批准后,标准化工作小组对标准进行编号后正式发布,同时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团体标准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长期公开精准单双代号(FJAEC)、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编号方法如下:

长期公开精准单双

 

第三十一条  涉及专利的处置,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 20003.1-2014)》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和文件,由秘书处进行存档管理。

第七节  复审

第三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小组应当根据行业需求、技术发展情况,适时开展团体标准复审工作,对已发布团体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标准有修改或补充建议,可随时向标准化工作小组提出。由标准化工作小组委派制定该标准的标准起草组形成起草组意见。如确需修订,经标准化工作小组审核后,即可启动复审程序。

第三十五条  复审采用会审或者函审方式进行,确认相关团体标准是否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复审一般由参加过前期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其团体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相关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修订后批准的年代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八节  快速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于已有成熟标准草案的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即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或审查阶段。

第四章  优良性评价

第三十八条  长期公开精准单双咨询委员会委托标准化工作小组定期对各标准起草组及标准成果的优良性进行评价。确保各标准起草组遵守良好行为规范开展标准化活动,保证其标准化活动过程的透明度、开放性、公平和协商一致、相关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团体标准由长期公开精准单双负责出版发行。版权、使用权和销售权均归长期公开精准单双所有。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长期公开精准单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