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24〕23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宁德市城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交建局、执法应急局:
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2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是对工程各方主体的各类建筑市场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对象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按照省发改委等十部门《福建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闽发改法规〔2021〕385号)和省发改委等七部门《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工作方案》(闽发改法规〔2021〕424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其中,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监督检查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
第四条 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双随机”系统(下称“‘双随机’系统”)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业务平台,由省住建厅负责维护、管理。“双随机”系统包含工程项目库、造价咨询成果库、检查人员库。
工程项目库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对接,获取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各方建设主体、项目管理人员、工程基本信息等。
造价咨询成果库与福建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登记系统对接。
第二章 监督检查人员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本级检查人员库,并定期更新。
第六条 检查人员库由专家和执法人员组成。执法人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专家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建设领域从业不少于10年;
(二)持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
(三)身体健康,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熟悉建筑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不谋私利、廉洁自律、热心协助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检查组可以由执法人员和专家组成,其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组成员原则上从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
被抽中的人员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或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检查的,可以递补抽取。被抽中的执法人员,除自身原因不能参加检查外,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参加检查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八条 省住建厅组织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可以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同步开展。单独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检查的,由检查组通过“双随机”系统随机抽取项目。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建筑市场检查次数和抽查项目,每年检查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次。省住建厅已检查的项目,同一年度内一般不作为本年度市、县级检查对象。
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交叉检查方式。
第九条 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建设单位是否违规收取各类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否存在违法发包,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勘察、设计、监理费用行为,是否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
(二)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等违法行为;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及施工图上的签章是否符合要求;
(四) 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实施劳务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是否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五) 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质量。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条 检查组依法对建筑市场行为检查时,应当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检查材料(附件1)以及现场检查情况,结合检查范围,如实填写检查表(附件2),经检查组成员签字后归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监管需要,优化完善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 检查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阅受检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档案资料;
(二)要求受检单位提供检查材料;
(三)要求受检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注册执业人员、主要设计人员、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如需)到场配合检查。
检查组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第十二条 检查组实施层级监督检查时,受检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受检单位应当协助与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在作出检查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相关信息录入“双随机”检查系统,并公开检查信息。公开信息内容包括:检查对象信息、检查主体、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发现问题、问题处理意见等。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检查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相关线索、证据材料移交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案调查;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纳入相关市场主体或注册执业人员信用评价,并在行政处罚、信用评价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双随机”检查系统录入处罚、信用评价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闽建〔20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1.工程各方主体须提供的材料清单
1-2.造价咨询企业须提供的材料清单
2-1.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2-2.建设单位检查表
2-3.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企业检查表
2-4.监理企业检查表
2-5.勘察、设计单位检查表
2-6-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表
2-6-2.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