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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二)

发表时间:2014-10-24 点击3533次

建市函[2014]25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4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咸阳市秦优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施工的陕西省咸阳市三里桥客运综合枢纽站主楼工程,项目经理王锋;建设单位为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勇;监理单位为陕西万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卢悦权。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基础工程的混凝土试件留置数量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钢筋工程未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违反强制性标准;三是经抽测,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

  案例二:双辽市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四平市江山物流有限公司辽西综合办公楼工程,项目经理张起忱;建设单位为双辽市江山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德义;监理单位为双辽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力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即违法施工;二是部分混凝土框架柱上下错位、部分梁柱节点处夹渣,部分主次梁相交处主梁梁底梁侧有裂缝,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三: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进士第小区18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吴志近;建设单位为宁夏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进武;监理单位为宁夏恒建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董学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无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部分构造柱位移严重;三是抽查发现楼梯现浇板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案例四: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北京市琨御府项目7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连进;建设单位为北京京投兴业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何刚;监理单位为北京中协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孙飞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经抽测,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

  案例五: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施工的山东新泰市新兴小区(二期)经适房1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吕汝新;建设单位为新泰市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负责人高秀萍;监理单位为泰安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德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混凝土抗压试块取样数量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局部构造柱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

  案例六: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陕西省兴平市四季花园SY-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陈磊涛;建设单位为陕西天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江;监理单位为咸阳新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符远锋。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钢筋工程未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七: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内蒙古包头市三江尊园三期工程7号楼工程,项目经理为汤洪良;建设单位为包头市三江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清华;监理单位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陈跃。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工程焊接开工前,未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二是施工单位未提供扣件进场后材料复试报告。

  案例八: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山东泰安东瑞御山府小区1号住宅楼工程,项目经理兰瑞友;建设单位为泰安东瑞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建波;监理单位为慈溪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立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其钢材采购款和方木模板材料款由个人直接支付;二是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

  案例九:双辽市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双辽市华申理想城邦二期3号、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陈华;建设单位为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马亮;监理单位为双辽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马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其将该项目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交由个人实施,项目经理未履行项目管理义务。

  案例十:石嘴山市鑫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石嘴山市惠农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五区一标段工程,项目经理夏冬;建设单位为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马静海;监理单位为石嘴山市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存信。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其将防水分部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揽。

  以上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和市场违法行为的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上述施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整改情况和处理意见逐级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