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2016年5月31日上午9时左右,厦门外国语学校石狮分校在建工地,塔吊在吊运砂浆过程中,料斗上升至6米左右时,钢丝绳突然断裂,砸中施工现场两名作业人员,造成2人当场死亡。该项目建设单位为石狮市教育局,项目负责人陈晓东;施工单位为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平,项目经理郑杰鹏;监理单位为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清,项目总监阙卓;建机一体化企业为厦门雄耀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华红。
事故发生暴露出当前部分地区和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安全隐患尤其是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给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经研究,决定在省厅《关于印发〈2016年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办建〔2016〕17号)、《关于开展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闽建办建〔2016〕28号)工作部署的基础上,从即日起立即在全省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
二、检查重点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建机一体化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设备使用单位、工程监理企业、建机检测机构等参建主体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以及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
(二)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办理情况,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安全档案建立情况以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等情况。
(三)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主要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是否由建机一体化企业承担,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和建机一体化企业专职安全员、机械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岗位证书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维修工、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建筑起重机械现场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的安全可靠性以及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是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其中塔式起重机重点检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以及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是否存在结构件上的裂纹和锈蚀,是否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限位装置及力矩限制器是否失效,是否存在标准节无螺栓、螺帽缺失或螺栓松动,是否存在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等情况。施工升降机重点检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以及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产品,上限位开关、上极限开关或防松绳装置是否失效,防坠安全器是否在有效检定期限及寿命期限内使用,超载保护装置是否装设,钢丝绳与配重之间绳卡是否连接牢靠,是否存在标准节无螺栓、螺帽缺失或螺栓松动,是否存在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等情况。
三、检查方式
(一)项目部自查自纠。即日起至2016年6月底,所有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备使用单位和建机一体化企业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二)企业全面自查。2016年7月底前,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省厅《关于印发〈2016年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办建〔2016〕17号)要求,由企业领导带队对本企业所有承揽的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发出改正通知书并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工整改。建机一体化企业应由企业领导带队对本企业所有承揽的在建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及时排除设备故障。上述企业的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记录并留存项目部备查,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单位应于7月31日前登陆“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责任主体自查自纠”模块填写《工程项目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建机一体化等专业承包企业应按项目将自查自纠情况交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核实汇总、统一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上网登记);建机一体化企业还应于7月31日前将本企业承揽的所有建机一体化服务业务的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省厅安委办。
(三)主管部门检查。2016年7月5日前,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同时,对本地区在建房建市政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要进行随机抽查;2016年7月底前,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随机抽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做到闭合监管,并按动态监管办法予以记分。省厅将结合上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各地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筑起重机械是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重大危险源,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加强动员部署,强化责任、强化措施、强化落实,督促责任主体自查自纠覆盖本企业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的所有建筑起重机械,及时有效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二)认真检查,严格执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的,应责令企业立即改正,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企业停工改正,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要停止使用;对无证上岗、违章冒险作业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不按规定开展自查自纠、超时或未在“主要责任主体自查自纠”模块进行登记或自查自纠弄虚作假的,均视同未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予以信用不良信息扣分;对符合闽建建〔2014〕15号文情形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对符合闽建建〔2014〕42号、闽建建〔2015〕5号文规定情形的及时列入“黑名单”;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三)统筹推进,确保实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与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评价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相互促进、共同推进。要采用“四不两直”、“双随机”抽查、“回头看”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发生安全事故、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平均记分排名前列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彻查隐患,指导整改,研究完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政策措施。
(四)注重培训,增强意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建筑施工“安管人员”、一线操作人员特别是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督促用人单位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情况,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省厅安委办(传真:0591-8761473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