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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9-13 点击3520次

闽建办科函[2017]4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根据《福建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闽建科〔2017〕 36号),决定在全省选择部分项目和部分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报送试点项目。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全过程工程咨询市场培育和宣传引导,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积极组织建设单位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试点,其中福州、厦门两市各不少于2项,其他设区市及平潭综合试验区各不少于1项。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将试点项目相关信息及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填写后将试点项目信息表(详附件1)实时报送省厅。

  二、做好试点单位推荐工作。鼓励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行业重点骨干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填写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单位申请表(详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送省厅,勘察设计龙头企业可以直接报送省厅。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并将推荐单位(不超过3家)汇总表(详附件3)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送省厅。

  三、确定试点工作负责人。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试点工作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并将相关负责人信息(详附件4)和本地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含电子稿)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送省厅。

  联系人:省厅科技与设计处韩小刚,电话:0591-87527867

  传真:0591-87546724,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信息表

     2.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单位申请表

     3.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单位推荐汇总表

     4.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负责人信息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