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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发表时间:2007-10-24 点击2083次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它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有效的建筑市场监管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对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稳步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势头强劲,为建筑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空间。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从2002年到2006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从43500亿增加至109870亿,年均增长26%;同期,建筑业总产值由18527亿元增加到40975亿元,年均增长22%,建筑业增加值由7005亿元增加到11653亿元,年均增长13.6%。2004-2006年,建筑业增加值占GDP 的比重稳定在5—7%。
2006年,建筑业企业完成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99605.77万平方米,比上年同期增长13.3%;其中,新开工房屋面积218850.03万平方米,比上年同期增长10.7%;完成房屋建筑竣工面积164122.52万平方米,比上年同期增长3%。同时,建筑业在容纳就业,尤其是农村剩余劳动生产力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建筑业的发展还有力地带动着钢铁、建材、装饰材料等诸多行业的发展,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新时期对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形势下,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全局,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建筑市场法规体系,创新监管方式,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建筑市场管理近期主要工作
(一)法规制度建设工作
按照《建筑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完善了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自2005年以来,修订和出台了7项部门规章,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等5项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2项个人执业注册管理规定。在新的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进一步下放了一部分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规范了审批行为,提高了审批效率;适应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完成了相关企业资质标准的修订,颁布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4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以及《工程建筑设计资质标准》;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建立了统一的内外资企业资质管理体系;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在《建筑法》执法检查中反映出的问题,启动了《建筑法》的修订工作。
(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工作
通过对建筑市场招投标环节中的违规问题,工程承包中的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以及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建筑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好转。招标投标制度得到普遍执行。据统计,2002年至2006年,房屋建筑投标承包面积占房屋建筑施工总面积比例从76.7%上升至82%,可以说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外,应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基本实行了招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招标投标监管队伍,97%的地级城市建立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变分散招标为集中招标,增加了招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成建制的劳务队伍正在发展壮大,逐步代替“包工头”的挂靠;全国建设领域2003年底以前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已基本解决,基本实现了国务院确定的清欠工作目标,防新欠长效机制正在建立;长期困扰建筑业发展的行业保护和地方封锁得到突破,建设部和铁道部两次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市场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开放了铁路建设市场,同时同其他部门进一步协商,进一步开放专业工程市场;各地方市场基本开放,各地普遍取消了外地企业招标投标许可证和外地企业进入许可证,许多省市已经将外地队伍进入本地市场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取消了外地队伍管理费等歧视性政策。
(三)市场运行机制建设工作
市场主体的信用缺失,是导致建筑市场混乱的根源,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2004年以来,我们确定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目标,印发了《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启动了长三角和环渤海区域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2007年初印发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公布了175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国80%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失信单位名录”,将失信企业信息向社会公开,实现了“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市场监控环境;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手段应用规模不断扩大,2004年至2006年,建设部先后出台了有关推行工程担保的若干规定、示范文本和指导意见,全国18个省市相继出台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规定或配套措施。
(四)建筑业“走出去”及对外开放工作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五年来,全面履行了入世议定书中承诺的建筑市场开放的各项义务,出台了一系列建筑业对外开放的法律规定,创造了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顺利完成了中国入世过渡期。据建设部初步统计,截至2006年10月底,来自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了1400多家建筑设计或建筑业企业;企业“走出去”成效显著,与商务部共同研究明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体制,完善《对外工程承包管理条例》,制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措施。据统计,2006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300亿美元,同比增长37.9%。截至2006年底,我国对外工程承包累计完成营业额1658亿美元,签定合同额2519亿美元。
二、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一)完善行政审批工作机制
继续完善企业和个人资质管理制度,按照已经出台的企业和个人资质管理规定,尽快出台相应实施办法和配套标准。加快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各类企业资质网上申报,计算机辅助资质审查。对已明确的审批权限,分解审核指标,完善审核标准、落实审核责任,加强层级监督,加大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查处。严格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前某些专业部分个人执业资格考试与执业结合不紧密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二)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总结长三角和环渤海区域试点工作,督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要求,抓紧不良信息的报送,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建立起全国建筑市场统一信用信息平台,整合现有资质、质量、安全、招投标违规处罚、拖欠工程款等系统,及时采集并向社会披露市场主体诚信情况,尽快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三)完善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标行为
继续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研究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格审查办法》,抑制招标人通过资格审查排斥潜在竞标人现象,探索研究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以解决当前最低价中标带来的某些弊端;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突出监管重点,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督,明确招标投标中建设单位和评标专家的责任,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四)推进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发展
从工程建设自身规律和市场运行机制出发,改革工程建设实施组织方式。大力推行国际通行的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模式,修订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范本》和《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近期召开工程项目管理研讨会,组织经验交流,加强指导,推进工作进一步发展。
(五)进一步提高建筑业对外开放水平
重点研究建筑企业“走出去”遇到的问题,提出对策,提供服务;同商务部共同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加快《对外工程承包条例》的出台;加强国际交流,组织“第二届中美建筑与工程服务交流研讨会”,推动APEC框架下建筑师项目的实施以及中日韩等国的建筑业交流。
来源: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