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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表时间:2007-11-19 点击2746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 《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及其实施意见》(冀政[200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进一步理顺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明确细化行业协会职能,加强行业协会内部建设,规范行业协会行为,优化行业协会整体布局结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加强行业协会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l.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配合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基础,是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上下紧紧围绕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奋斗目标,凝神聚力加快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逐一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积极打造沿海经济隆起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努力开拓全民创业新局面。做好这些工作,都需要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健全完善的社会中介组织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二、改革和完善行业协会监管方式

2.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仍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3.进一步理顺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管理体制,规范行业协会监管方式。除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以及部分工作依附性、针对性较强的国家垂直管理部门的行业协会,可仍由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指导外,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再作为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和协调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统一归口到省工经联(省经团联)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政会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规范监管方式。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相应行业协会的对口联系单位,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履行委托、划转的职能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4.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行业协会目前使用的产权属于省政府所有的办公用房,自本意见发布实施起一年内仍由行业协会无偿使用和管理,一年后按冀办字[2004]43号文件的规定缴纳房租。使用的其他国有资产按相关规定办理。

5.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管行业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推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研究制订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做好与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协调沟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涉及行业协会建设的重大事项,应主动征求和听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6.建立完善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工经联(经团联)要尽快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行业协会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对行业协会进行定期跟踪、目标引导、绩效统计和综合评价。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表现突出、绩效明显的行业协会给予表彰。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要逐步建立完善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情况的评价内容。

7.培育发展与重组改造相结合,加快调整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和布局。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推动和引导行业协会搞好定位,向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提升整体水平和竞争力;通过引导行业协会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并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培育发展和指导重组改造一批重点行业协会,构建具有行业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

8.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沟通和对话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不定期与行业协会就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面对面沟通交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经联(经团联)要了解掌握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省政府专题报告。

三、进一步明确和理顺行业协会相关职能

9.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规范管理经济工作,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调控、协会自律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机制,进一步明确、理顺和完善行业协会的相关职能,主动将适宜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委托或划转给行业协会。

10.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清理和废止那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规定,为行业协会依法承担相应职能消除障碍。行业协会要主动衔接配合做好政府职能的转移、委托和授权等工作,并确保各项职能的科学规范操作和落实。

11.行业协会要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等应有的职能:

(1)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

(2)开展会员企业内部统计和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3)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向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4)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等,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会员单位对涉及本行业的市场调节价格进行自律。

(5)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6)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行业内外非会员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

(7)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内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举办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8)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等相关工作。

(9)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积极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

(10)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及行业准入条件,并积极组织宣传和贯彻实施。

(11)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12)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12.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对取得规定资质、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予以授权,把如下职能委托或划转给行业协会:

(1)进行行业统计和调查,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2)开展行业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3)组织筹办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等活动。

(4)组织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5)开展行业职工技能培训、执业注册人员资格培训。

(6)在委托和授权的事项与范围内,开展行检、行评。

(7)协助组织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培育与推荐。

(8)组织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及对外贸易争议协调和应诉。

(9)承担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事项。

13.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制定的涉及行业发展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政务信息等,及时印发行业协会;组织开展重大经济活动,或者决策涉及行业发展改革的重大事项时,如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事关行业利益的重大政策;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对企业开展的大型检查、监督以及科技进步奖、省长特别奖、质量管理奖和工业大奖等重大奖项的评审活动;生产或经营许可、行业准入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定;评审行业劳模等政府表彰奖励事项等,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四、建立政府资助重点行业协会发展和购买服务机制

14.建立政府资助行业协会发展机制。政府资助的对象主要是经省政府审定的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对该范围内新组建(包括重组)的行业协会启动经费不足的,可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前3年运行确有困难或者办公用房负担较重的,经审核确认后适当给予补助。补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15.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按照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规则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16.对十大主导产业行业协会和部分综合性重点行业协会,政府实行长期购买固定性服务。如委托开展的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撰写年度发展报告以及有关行业管理工作等。由编委办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项目,由财政部门核定购买资金,报政府一次性审定后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17.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购买行业协会的临时性服务。其中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购买服务,由购买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按照预算资金管理规定编制项目预算,由编委办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购买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商定购买价格,按规定程序批准预算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购买部门要与选中的行业协会签订购买合同,严格实行预算控制,并会同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对承担购买服务事项的行业协会进行跟踪问效。

18.财政部门要抓紧制订政府资助和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相关实施办法,并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果定期进行评价。

五、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

19.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监事会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机构,建立以企业家为领导主体和决策主导的协会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党组织,建立群体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精干高效的职业化工作队伍。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会长(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出,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行业协会的常设机构及分支(代表)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20.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运行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建立会议、学习、人事、财务、审计、监督、民主决策、请示报告以及劳动合同、对外交流管理等规章制度,准确界定各层级组织的职能和程序,形成规范有序、民主高效的运行机制,做到以制度管会、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保证协会内部的有机体系和功能相互作用、有序有效运转。行业协会要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在对外交往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21.搞好业务定位,提升服务能力。树立“会员为本、服务立会”的办会宗旨和理念,以进入经济主战场、服务于经济建设为目标,找准与政府宏观经济工作布局相适应的结合点,选准主流业务和会员需求的服务重点,明确工作着力点,积极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行业监督等作用,开展贴近企业、贴近市场、贴近政府、贴近社会的有用有效的工作。

22.实行财务独立,规范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等制度,财产权属清晰,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设立专门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分离;协会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会做财会工作;账目要公开,年初有预算,年底有决算,每年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协会法定代表人在离任或调离工作岗位时,要进行财务审计。

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对口联系单位不得向行业协会收取、指派各种费用,或者无偿占用其财物。

23.建立多元筹资渠道,增强持续发展能力。行业协会要合法收取和使用会费,并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优质服务和合法活动等多元化筹措经费。可通过承担政府授权委托事项、购买服务事项等获得工作经费;可通过举办展览会、研讨会、开展培训、信息咨询等获得有偿服务经费;可通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开发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等获得协作和开发经费;可按照会企分开原则开办非法人或法人经济实体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开展服务活动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六、完善扶持行业协会发展的相关政策

24.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25.完善税收扶持政策。对行业协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取得的相应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和有关部门应根据税制和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情况,适时研究制定鼓励和扶持行业协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