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形势 明确任务 切实做好 2007年建设工作
——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汪 光 焘
(2007年1月23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总结 2006 年建设工作,研究部署 2007 年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2006年工作取得新进展
2006 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统一认识,恪尽职守,认识上有新提高,政策上有新举措,实践上有新进展,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
(一)全面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一年来,我们以制订和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为主线,着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短缺的实际,提出了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占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70%的目标要求 ,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落实。从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对11个省(区、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进行的督查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住房价格涨幅趋缓。12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3%,比去年同期回落0.8个百分点。部分地区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有所遏制。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平稳。全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21.8%,低于同期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幅2.2个百分点,增幅保持平稳。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前三季度拆迁面积同比下降17.6%。住房供应结构调整有了好的开端。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中90平方米以下套型所占比重明显提高。开展了住房状况调查,制定了住房建设规划。截止12月20日,省会以上城市全部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公布和备案;地级以上城市中完成编制的占92.3%,已公布的占68.3%。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工作力度加大。截止12月20日,274个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并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河北省所有市、县全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北京、成都、南通将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扩大到最低职工工资家庭或低收入家庭。天津采取“带户型标准、销售价格、销售对象和竣工入住时间”方式,招标选择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明确用两年时间、分四个阶段,有重点的进行专项整治,曝光了32起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目前已进入自查自纠与督察阶段。依法妥善处理了北京美丽园、广州华南新城等十多起物业管理纠纷。投机和投资性购房活动明显减少。税收、信贷、土地政策得到逐步落实。
(二)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督机制。国务院原则通过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2号)。依法指导各地科学编制城市规划。组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备案审核。完成了《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启动了长三角、京津冀、北部湾、海峡西岸等重要城镇密集地区城镇群规划的编制组织工作。推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试点。江苏省全面启动对规划地域空间的全面覆盖。加大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力度。经中编办批准,组建了建设部稽查办公室。积极推动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稽查制度,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在全面 开展规划效能监察的同时,推广实施城市规划监督员制度。建设部向6个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四川、贵州、宁夏、江西、湖南、黑龙江、安徽等省(区)开展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广东颁布了《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海南省建立了省对重大项目选址的规划审批制度,保障《海南省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国务院颁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加快,九寨沟等7个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实施;黄山等40个总体规划通过部际审查“ 大熊猫栖息地”成功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公布了首批30处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有130个建成监管信息系统,24个进行了数字化建设试点,60个通过了综合整治验收。继续开展了村庄整治试点。各地开展了农房建设送图下乡等活动。湖北省加大资金投入进行村庄和集镇环境整治。西藏全面推进农牧民新居建设。继续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全国重点镇基础设施工作,调整增补58个镇为全国小城 镇建设示范镇。推广云南等省以旅游带动小城镇发展,引导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和带资入城的经验。
(三)大力推进节能和人居环境改善。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要求,起草建筑节能条例,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审查。开展完善建筑标准特别是制定限制高能耗工业项目的标准,运用节能技术,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以住宅产业化带动,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制订和完善“四节一环保”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有关能源资源节约、城乡规划、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公共交通、村镇建设、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的标准规范制(修)订,发布绿色建筑评价、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等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公路、铁路、民航、煤炭、电力、石油用地指标编制。截止去年12月底,共批准发布工程建设标准507项。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等21个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制(修)订工作。 大力推进建设科技创新。召开全国建设科技大会,组织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建设领域重大专项;发布《建设部“十一五”技术公告》和《关于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推动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人居环境改善、轨道交通、综合节水、污水、垃圾处理等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转化。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的定位,召开第二次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各地的经验和做法,确定了10个试点城市,建立了专家咨询服务体系,进一步推动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继续推动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北方地区15个省(区、市)中有86个地级以上城市实施供热收费制度改革,促进了住房节能。加强市政管网和环境治理设施建设。推动运用价格、税费等经济手段实现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组织编制城市燃气管网改造、缺水县城和重点镇供水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引导城镇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和配套现有设施。按现行标准统计口径,预计2006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56%,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4%。安徽省两年共投资1.56亿元,改造城市供水管网151.2公里。组织编制长江等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江苏、浙江省推动区域性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共建共享和向农村延伸。广西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营造良好的城乡环境。继续加强城市节水和园林绿化工作。制定了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加大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力度,推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和住宅节能、节水设施建设。实行城市 “ 绿线 ”管制制度。推行节约型绿化,武汉市等45个城市批准成为国家园林城市。依法推进建筑节能。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展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启动了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示范项目,组织了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北京、天津、山东、河南等省(市)民用建筑全面推行65%的建筑节能标准。银川市对20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进行了节能改造。 研究提出了节能省地型住宅及绿色建筑经济激励政策的基本思路和方案。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总结推广12319服务热线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相结合的经验,促进城市管理资源整合,形成相互联动、协同管理的新机制,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全国已有27个城市(城区)开展了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24个省(区、市)的234个城市(县、区)开通了12319服务热 线。加强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推动城建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修订和 完善城乡建设统计报表制度。
(四)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事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一年来,各级建设部门不辱使命,在前两年清欠工作的基础上,加强部门合作,充分发挥 18个部门参加的清欠工作部际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共同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较好地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 三年基本解决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目标 ”。2003年前已竣工项目历史陈欠解决率98.13%。实施了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等六项制度,初步形成了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据部分地区统计,停止了1600个资金不到位项目的立项、施工许可。近1/5的新开工房地产项目实施了工程款支付担保。80%的省(区、市)建立了“失信单位名录”。制定了《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诚信管理办法》,公开各类市场信息。 依法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实施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动态监管,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18家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个人进行了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行政处罚。上海、重庆、天津、湖南、云南、甘肃等省(市)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内蒙、福建、广东、青海、新疆等省(区)加强对工程分包和合同履约的监管,防范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领域农民工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 全年共完成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06万人,鉴定82万人 。会同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联合举办了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4人推荐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12人授予“全国技术能手”和“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称号,激发了农民工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积极性,营造出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筑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得到提高。继续落实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行业组织结构调整,大、中型的综合性总承包企业、中小型的专业化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行业组织结构轮廓已经初步形成。推进建筑生产组织方式改革,开展了设计、施工总承包试点。建筑业建造技术已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一批有实力的建筑企业进入国际市场,3个建筑企业进入世界500强。
(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发挥部安委会综合协调职能,统筹协调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积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工作特点,进一步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创新住宅工程质量监管方式。北京、南京等地率先推行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健全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工作机制,加强了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 组织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加强对既有建筑使用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据初步统计,2006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事故882起,死亡1041人,分别比上年降低13.1%和12.7%。完善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颁布《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修编《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五项部门应急预案,健全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事故、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 快报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月报制度。开展综合防灾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新型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研究。
(六) 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贯彻《信访条例》,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对中央联席会议交办的 14000件信访案件进行集中审核处理,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突发事件。继续规范城镇房屋拆迁行为。纠正城镇拆迁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更加重视被拆迁人的安置,有效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综合措施,保证国家成品油价调整的顺利进行。对22起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积极推动各地棚户区(危旧房)整治改造工作。辽宁、山东、山西、吉林等省开展 棚户区和 旧城区旧住宅小区 、危旧房、城中村综合整治改造,使更多群众享受改革和发展成果。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 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对违规使用造成资金损失等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研究完善监管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制定了《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劳动定额修订和建筑行业人工工资信息发布工作。 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会同全国总工会制定了改善农民工作业和生活环境的措施, 组织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推动建设行业阳光工程的实施。
(七)坚持反腐倡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深入贯彻《实施纲要》。着力推进《中共建设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具体意见〉的六个配套实施办法》和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城乡建设效能监察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三个专项工作。先后派出6个工作组分赴16个省(区、市)和40多个企事业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调研督查,依法查处20起商业贿赂典型案例,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行政审批机制不断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开展文明行业、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工地、文明住宅小区和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树立了一批先进典型。深化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财务资金监管。
(八)加强重点领域专项研究,提高谋划城乡建设改革发展的能力。今年,部里围绕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问题,立足于解决当前存在问题,着眼于长远制度建设,组织开展了三项专题调研。一是住房、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专题调研。 总结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历程,立足当前的发展阶段和资源环境背景,提出城乡住房发展的长远目标、方向和改革的思路和政策建议。二是小城镇发展专题调研。从统筹城乡发展,研究小城镇在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中的作用,组织了分区域调研和“百镇调研”,提出要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为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带资进城创造条件。三是市政公用设施投资需求及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专题调研。着重研究了城镇建设投资和市政公用投资的关系,着眼于解决城镇建设投资规模过大,与市政公用设施特别是环境治理和资源节约设施投资不足的矛盾,提出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调整投资结构,加强薄弱环节,促进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提高。这三项重点调研成果,为深化研究城乡建设长远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到2006年底,我国加入WTO已满5年,建设系统认真履行承诺,积极开展WTO后过渡期的有关工作,及时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促进公平竞争。积极做好CEPA的有关工作。继续推进内地与香港地区专业人士资格互认工作,开展与台湾地区建筑师交流工作。充分利用人居署等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平台,宣传建设领域取得的成就,维护国家利益。进一步开展国际合作,加强与蒙古、越南、俄罗斯等周边国家以及欧洲、非洲等国家的交流,推动与有关国家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企业在技术、资金、人员等方面的合作与往来。成功举办了第五届世界水大会,拓宽国际交流合作渠道。
上述成绩的取得,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正确决策的结果,是有关部门协作、支持的结果,是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辛勤工作、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建设部党组向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我们有四点体会:一是必须始终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和部署,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建设各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认识和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关系,确保政令畅通,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坚决把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二是必须始终注重探索和遵循工作的规律性。 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所处阶段的需要,把握城乡建设发展的趋势,注重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努力探索和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使我们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不断推进城乡建设事业发展。 三是必须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工作的关键。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推进当前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深入研究,注重城乡建设长远发展的制度建设,推进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不断完善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 四是必须始终重视加强建设部门的自身建设。坚持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推进立法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 ,扎实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探索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不断提高建设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为城乡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还要清醒地看到问题和不足。当前城乡建设中存在部分地方城市建设规模偏大,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公益性事业投资不足;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突出,部分困难群众住房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城市发展模式粗放,资源能源浪费比较突出;城镇房屋拆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物业管理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 问题时有发生;政府职能转变和机关作风建设还需要不断加强。对于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必须 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全面把握形势,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今年经济发展形势作了深入分析,提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研究部署今年建设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总要求,正确分析和把握城乡建设发展形势,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要求,扎实做好今年建设工作。
第一,充分认识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本质内涵,坚持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坚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要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防止大起大落,必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更加注重优化结构,努力提高质量和效益。房地产业发展事关国计民生,是我国现阶段重要的支柱产业,既关系宏观经济运行和国家金融安全,也关系到合理改善群众住房问题。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是在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开发建设方式逐步规范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客观上存在体制和制度不完善,也存在部分地方政府过分依赖房地产增加财政收入、忽视解决困难群众住房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更要注重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合理引导和调控。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加快供应结构调整,包括套型结构、价位结构和区位结构,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是稳定住房价格和保持房地产合理投资规模,防止房地产泡沫积累的关键。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是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主要渠道。必须制止城镇建设占地和投资规模盲目扩大,坚持有保有压方针,严格控制非公益性城市建设投资,增加公益性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入,完善城镇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充分认识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治理的迫切需要,切实转变城镇发展模式。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时期,也是资源消费强度较高的时期,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环境突发事故时有发生。如果不尽快扭转这种局面,不仅现在难以承受,而且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目标最终也无法实现。当前一些城镇忽视土地、水、能源的供求关系日益突出的矛盾,超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处阶段,盲目制定城镇发展目标。中央已经确定,把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集约用地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对建设系统来讲,要从科学编制城乡规划着手,落实城镇节约集约发展;从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着手,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从设计和产业化着手,落实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切实实现转变城镇发展模式,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三,充分认识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的必然要求,积极促进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中央提出,推进城镇化要以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为核心,更好地带动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这既是对我国城镇化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也是对城镇化发展的新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缩小区域差距、城乡差距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镇化发展的调控作用,要立足资源环境容量和在区域发展中的功能定位,着力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注重城镇发展的质量,合理确定人口容量,吸纳更多人口就业定居。 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要注意治理“城市病”,特别是着力解决大城市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
第四,充分认识建设系统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责任,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建设系统工作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让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中建设部门肩负重要责任。不断改善群众的居住环境,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保护城镇房屋拆迁中居民合法权益,有效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保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这些都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探索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重点,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努力使思想观念、工作部署、工作方法更加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第五, 充分认识完善城乡发展体制机制的长远意义,大力推进改革和自主创新。发展是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地解决前进中的矛盾和问题的根本。改革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稳定是发展和改革的前提。要以转变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为核心,加快城乡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不断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完善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创新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城乡协调发展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着力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行为。必须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科学制定并落实依据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完善推动建设科技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技术含量。必须完善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妥善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城乡建设面临的形势,今年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以来一系列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部署,深入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引导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合理控制城镇建设的规模与速度,加大推进建筑节能和环境治理力度,完善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创建城乡居民宜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党的十七大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
今年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 所有城市(包括县城)都要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应保尽保。住房供应结构明显改善。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增加5%,资金安全得到保障。
—— 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新的节能设计标准。全国节约用水量实现40亿吨,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4个百分点。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2个百分点。
—— 城乡规划编制指标体系和实施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防止工程款拖欠和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初步形成。
上述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央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考虑需要和可能提出的。这里,我着重讲一讲住房和房地产、科学编制城乡规划问题。
关于住房和房地产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突出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商品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部分城市房价上涨仍然较快。部分地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滞后。一些地区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不到位,供应对象、面积标准不明确,审查不严格。房地产市场秩序仍需进一步规范。我们必须按照中央要求,全面落实两个“国八条”和“国六条”。这些政策措施的制定,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立足近期政策和长远政策结合,改革和发展结合,坚持政策稳定连续,适时适度进行微调,我们要做到了解全局,把握大局,统一认识,形成合力,确保中央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这里要特别强调两点。
第一,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能源、资源都很紧张,人均占有量极低,而城镇化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带来了较大的住房需求,这就决定了我国不能占用大量土地、消耗大量钢材、淡水和能源建设住宅,消费模式不能维持现状。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现90平方米以下住房占70%以上的目标;必须立足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思考住宅建设模式问题;必须扭转近几年来90平方米以下套型供应量占比不足20%的现实状况;必须考虑大多数群众实际居住水平和改善住房需求的支付能力;必须制止部分企业追逐自身商业利益,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要建立合理的住房建设模式,通过精心设计和产业化生产,提供“ 面积不大功能全,造价不高品质优,占地不多环境美”的住宅,注重旧房的有机更新和节能改造。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多方努力。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优先满足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引导居民梯度改善居住条件。要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通过不断完善金融税收政策,支持合理消费,遏制不顾资源环境的盲目消费。积极发展二手房市场和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适度、梯次消费。就是对先富起来的人群,也要发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倡导合理消费,承担起社会责任。要建立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资源稀缺状况、区域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家庭资产状况和实际收入水平等,采取综合措施,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形成适合本地区(城市)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合理价格,使住房销售价格和租金水平与多数家庭的支付能力基本适应。
第二,正确处理政府责任和市场机制的关系。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从十多年改革与探索的实践看,仅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住房领域的社会公平问题。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是政府的责任。各地一定要按照中央要求,重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廉租住房,逐步把覆盖面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使符合条件家庭得到一定程度改善。要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使各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低收入家庭。调控和监管房地产市场促进其健康发展是政府的职能。目前住房制度已发展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的阶段,要按照国务院要求,落实住房状况调查和住房建设规划,对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要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政府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要求,采用限套型面积(限套型)、限控制性价位(限房价),竞房价、竞地价的办法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增加政府指导价的住房供应。市场秩序混乱也是推动部分地区房价过快上涨、供应结构矛盾突出的重要因素,要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群众住房消费的合法权益。
关于科学编制城乡规划问题。 做好城乡规划工作,发挥城乡规划的调控作用,必须抓住科学编制和实施监督两个关键环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确立了城乡规划是公共政策的定位。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健全了城乡规划体系,完善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立了省级规划委员会制度,推动了规划审批政务公开,开展了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建立和健全了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制度。《城乡规划法(草案)》已报全国人大审议,“一法(《城乡规划法》)三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法律架构正在建立。总的来看,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和体制基本建立,当前的主要问题在编制城乡规划环节。
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体现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要求,具有综合性、前瞻性。科学编制城乡各项规划是调控城乡在资源环境约束条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手段。规划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便成为依据法律法规来保证、接受公众监督、必须执行的公共政策。城乡规划编制作为制定公共政策的起点,要求规划本身必须是科学的。当前城镇发展模式粗放、浪费资源,也与过去在编制和实施规划指导思想上过分注重经济增长指标,而忽视了能源资源约束和环境保护有关。目前进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期,各地正在组织编制建制镇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组织好规划编制是建设系统的责任。如果新编制的规划不科学、不严肃、不切合实际,一旦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公共政策,将给地区发展带来灾难,甚至贻害子孙。
解决城乡规划编制问题的关键,是按照中央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发展观念,在方法上研究完善城乡规划指标体系,明确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将其作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铁律”。经济指标是一定资源环境条件下经济增长所能达到的水平,是指导性的。同时要 研究建立健全社会发展指标、人文指标、资源指标和环境指标。能源、水资源、土地资源节约利用和保护等资源指标,环境设施建设、环境质量等环境指标,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限制性条件,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快速城镇化和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必然带来城镇人口大量增加。城乡规划不仅要研究人口数量,还要研究人口的素质和在城镇布局中的人口分布,要研究不同人群的特征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合理布局,降低居民的生活成本。住房和科教文卫等社会发展指标,包括硬件和软件,必须与经济发展相配套、相协调。同时,规划编制中要落实控制性的“四线”等管理制度。 这是科学编制城乡规划的最基本的要求。
三、扎实做好2007年建设工作
今年将召开党的十七大。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更加高昂的精神,百倍的努力,在抓工作落实上狠下功夫,全面完成今年建设工作确定的各项任务。
(一)全面落实两个“国八条”和“国六条”,着力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是宏观调控的重点工作,也是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的重要措施。要全面做好住房状况调查,公布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重点落实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计划,满足普通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严格落实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房面积占年度住房开发总面积70%以上的结构比例要求。各级城市要把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区域,落实到具体地块、项目。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建设部将会同全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一季度,对各地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尤其是廉租住房开工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6月份,对各地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有区别的税收政策等经济调节手段,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结构和供应结构。
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继续把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遏制投机、控制投资、抑制过度消费的同时,保持合理的房地产投资规模和合理的住房价格水平。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切实当好地方政府的参谋,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继续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落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金融、税收等政策措施,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加大“两限两竞”商品住房建设力度,增加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要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配合做好物业税等试点工作。同时,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及时发现新情况、妥善解决新问题,不断巩固成效。
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有步骤地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今年,要集中力量,因地制宜地采用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实物配租等多种形式,优先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严格落实以财政预算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相结合的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机制,确保土地出让净收益 5% 左右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地要组织新建一批小套型住房,收购、改造一批旧住房,满足住房保障需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系统,加强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改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主要供应低收入家庭,完善购房人退出机制。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建设小套型租赁公寓,向农民工出租。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落实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继续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后三个阶段的工作。重点防范和制止各种规避结构调整政策、变相囤积房源行为,严厉查处违规销售、哄抬房价、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要依法从严惩处,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建立健全整治工作信息交流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舆论引导,客观反映市场情况,宣传调控成果,提高群众的信心。
推进旧住宅小区整治和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旧住宅小区的老住户以及棚户区居民多数是中低收入家庭。危旧房屋较多的城市,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整治和改造,让更多的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享受到城市发展的成果。要总结推广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山西等省棚户区改造,烟台、常州等地旧住宅小区整治经验,由政府安排一定的资金,通过环境整治、维修养护、功能完善、节能改造等措施,延长住宅使用寿命,节约资源,改善居住条件。继续落实建设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步伐。
(二)加强城乡规划制度建设,推进科学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着力推进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城市规划真正发挥公共政策作用,必须在编制中体现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社会发展指标、资源指标、人文指标、环境指标和强制性内容。建设部将组织研究制定城市规划编制成果的评估制度,严格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查。研究制定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改革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其在依法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还要完善村庄和小城镇规划标准,开展县域镇、村布局规划编制试点,加大村庄、建制镇规划编制工作力度,切实提高村庄和小城镇规划编制水平。
推动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制度建设。按照《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省域城镇发展指引,做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组织完成长三角、京津冀和北部湾、海峡西岸等城镇群规划编制工作。总结推广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经验,落实空间开发管制,健全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制度,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机制。修订《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深入开展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继续会同监察部门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强化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严肃查处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继续推广和完善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全面实施对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其它城市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强化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扩大城市规划动态监测覆盖范围。完善城乡规划工作汇报、执法检查和举报制度。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和专家咨询、联席会议、公众参与、规划公示等制度。 在全国范围开展 100 个无障碍设施建设城市创建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制定《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办法。加快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严格执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制度,全面建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研究建立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资源有偿使用等管理制度。抓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搞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成果大型展览等系列宣传活动。
搞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出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条例》相关工作。制定出台《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加强“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历史文化名镇(村)信息监管系统,加强对已公布名镇(村)的监管。结合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三)巩固三年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成果,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落实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建筑市场运行监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若干规定》已上报国务院,批转后要严格执行。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即将召开的全国清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继续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出台的19个清欠长效机制文件。各地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抓好工程建设各环节监管,认真解决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与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统计制度。严格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明确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责任,分包企业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引导市场主体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立健全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贯彻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要在总结长三角和环渤海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试点经验基础上,继续加大整合力度,积极构建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诚信标准和信息平台,向社会开放,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贯彻落实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相关资质标准。严格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落实个人执业人员的执业责任。加强企业资质许可、个人资格注册中弄虚作假、伪造证书、骗取证书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工程建设中法定建设程序要求,强化工程开工前施工许可环节监管,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对于招投标代理机构虚假代理等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严格合同履约过程监管,强化市场和现场“两场”联动管理,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等问题。
支持引导企业自主创新,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重点,实现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建筑业的支柱产业作用。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技术标准、质量安全等配套政策,激励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调整行业组织结构,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手段,提高大型企业产业集中度,促使中小型企业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要继续改革传统的设计施工生产组织方式,实现设计与施工环节的互相渗透,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搞工程总承包,取决于自身的能力和竞争力。要充分发挥设计咨询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龙头作用,以及施工承包单位组合各类社会资源的集成能力,不断探索各类工程总承包模式。
总结改革发展经验,抓紧修订建筑法。《建筑法》修订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也是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要总结和借鉴建筑法实施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将其作为修订《建筑法》的重要依据和内容,切实解决《建筑法》适用范围偏窄、监督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建筑法》的修订是建设系统的一件大事,建设部将组织专门力量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做好修订的各项调研和论证工作。各地也要积极配合,共同参与,争取制订出一部权利义务清晰、职能责任明确、制度设计科学、操作性强的法律,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四)抓紧建筑节能法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建筑“四节一环保”
抓紧建筑节能法规制度建设,加快《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和相关制度出台。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做好国务院审议《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争取条例尽早颁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动建筑节能的经济政策,对节能及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以及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培育等给予经济激励,培育和引导建筑节能服务市场,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投资参与既有建筑改造。抓紧研究制定以新建建筑实行建筑测评标识为特征的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限制和淘汰、建筑节能考核评价等七项制度。通过建筑节能的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建筑节能深入开展。
组织实施国家重点节能工程,深入开展建筑节能。会同国家发改委组织实施国家十大节能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工程,启动一批节能及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试点示范项目;会同财政部启动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示范项目,各地要抓住国家启动这些项目的机遇,加强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集成,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总结经验,稳步推广。组织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城镇体系规划与城市土地节约利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功能提升与设施建设等重大、重点项目,今年要严格按照项目预定的工作目标和项目执行单位及地方承诺的配套措施,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年度目标的实现。
全面贯彻《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坚持勤俭节约。以“四节一环保”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不注重节约资源能源,占用土地过多,片面追求外形等问题。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标准,重点加强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建筑建设标准的编制,完善项目决策依据。落实各级城市规划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布局和设计的规划管理工作责任,完善设计方案评审办法,建立公开透明的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制度。强化节能管理,新建大型公共建筑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项目建成后应经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开展既有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今年要重点抓好一批试点省市,年底前,试点省市要公布一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状况。加强对2万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型公共建筑,特别是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社区中心、卫生所、小型图书馆等的建设管理,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建设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执法检查,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期间存在的违反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以及建成使用后规划设计、成本控制、资金使用、功能效果、工程质量、建设程序等,特别是“四节一环保”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完善住宅产业标准化体系和产业技术政策。加快出台节能省地型技术标准和住宅设计要点。在住宅规划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套型布局和符合“四节一环保”材料、部品的使用,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和材料、部品同步招标。积极推广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在住宅中的使用。积极推行新建商品房一次装修到位。逐步完善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工作机制和相关政策,推行优良住宅部品认证制度和强制淘汰、限制制度,加快发展适应当地特点、符合“四节一环保”的材料、部品,切实解决住宅材料、部品供应不足、质量不过关和住宅主体与相关部品不配套等问题。
(五)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城镇资源节约环境治理
研究制定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从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节约资源、治理环境的要求出发,研究制定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报国务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经济政策,根据资源的稀缺性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稳妥推进价格改革。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市政公用产品与服务标准,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城市政府对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和调控,完善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市政公用产品合格的供给与优质服务。
大力实施公共交通优先的发展战略。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审议工作。制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编制和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坚持把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交通的主体,大中城市应当逐步建立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加快大城市交通设施建设,贯彻和落实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经济政策,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制定并落实城镇环境治理规划。推进《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相关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继续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搞好城镇供水、燃气管网改造。研究完善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推进垃圾、污水资源化利用。开展“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环境治理。积极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等评审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生态效益和整体水平。加强“绿线”管理,做好公园和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保护城市生态环境。
(六)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发挥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引导作用
加快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全面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技术保障和引导约束作用。突出能源资源节约、土地合理利用、环境保护、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标准规范的制订、修订,不断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适应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发布村庄整治、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等重要标准,制订城市基础设施和工业建设领域有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标准,为城乡建设全面推行“四节一环保”提供技术依据。
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起草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促进强制性条文向以功能性能为目标的全文强制性标准过渡。以房屋建筑为重点,修订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按照《住宅建筑规范》的制定原则,加快编制全文强制的《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创新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标准的经常性复审修订制度,开展2000年及以前颁布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复审修订工作,减少标准内容的交叉重复,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
加强标准宣传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要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等一批重要标准的批准发布为契机,以“四节一环保”标准规范为重点,广泛开展标准的贯彻培训,提高全行业执行标准的能力和自觉性。以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为重点,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大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管力度,确保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
提升中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化水平。要以增强我国工程建设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为目标,启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化战略,扩大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合作。组织开展对国外工程建设标准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研究,提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战略的目标、步骤和措施,认真落实中国与蒙古国等国家的标准规范合作协议和纪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的翻译出版工作,为我国工程承包企业“走出去”积极创造条件。
(七)坚持为农民农村农业服务思想,确保城乡建设中农民权益保护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 [2007]1 号)。继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建设部将出台《村庄整治标准》。确定进行整治试点的村庄,要编制村庄整治规划,突出 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防止简单套用城市规划的方法和指标。 严格执行村庄整治实施方案分级审查制度和农宅拆迁管理制度,切实防止一哄而起、大拆大建和盲目集中。要通过村庄整治引导农民建立村庄公共设施运行和维护、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民主管理、自我服务机制,保持村庄整治成效。组织开展农民住宅建设技术指导和管理。建立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积极推进农民建房的社会化服务。要完善小城镇功能,增强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的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带动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重要作用。在保护好自然风貌和历史文化资源的前提下推进全国旅游名村、名镇建设,出台全国旅游名镇(村)标准和推选办法,命名一批全国旅游名镇(村)。进一步督促落实支持全国重点镇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小城镇发展。
推进“城中村”整治和改造。将整治和改造“城中村”作为改善农民工和原村民居住环境的重要措施,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要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城中村”改造和村庄整治的工作衔接,大城市近期发展地区的“城中村”可依据实际情况确立以改造为主的方针,未纳入近期发展的,应注重搞好人居环境治理。要协调处理好城市发展总体利益和原村民利益的关系,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依据城市规划制定改造方案,加快 “ 城中村 ” 改造。对未列入近期改造计划的“城中村”,要重点做好环境整治,实施统一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防止产生新的违法建筑。建设部将组织部分大中城市就“城中村”整治和改造的主要政策问题进行梳理,开展专题调研,研究制定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建立防止产生新的 “ 城中村 ” 的有效机制。
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维护农民权益是建设部门的重要职责,在新时期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中更要认真贯彻落实。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房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农民工集中居住公寓。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要率先做好改善农民工居住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环境,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择优确定150个左右建筑行业温暖工程培训基地,开展对30万农村劳动力免费培训。健全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
(八)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做好信访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要重视和加强建设部门信访工作,畅通部、省、市(县)信访工作渠道,力求把上访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加强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督办和检查。依法规范城镇房屋拆迁行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地方政府责任制,规范出租车经营权出让转让,继续加大对“黑车”等非法运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的运行秩序。
严格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依法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缴存比例。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要依法纳税。强化法制,严肃纪律,全面推进整改工作。进一步落实管委会决策制度,加快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发挥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的作用,研究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的政策措施。
推动物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作用,规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行为。鼓励不具备采取专业化管理的住宅小区住户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明确使用范围和决策程序,既要保证资金安全,又要解决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加强物业管理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系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综合防灾工作。抓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的实施,引导和监督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推进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继续深入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和坍塌为主的专项整治,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研究建立既有建筑物安全检测鉴定制度,保证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建立防灾减灾工作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防灾减灾工作指导意见。推动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抓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抗震防灾和超限审查工作,实施农村民居抗震安全工程。完善城镇供排水、燃气、供热、公交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监管和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九)推进建设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加强立法工作,注重提高立法质量。依据国务院今年立法工作计划,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已列入计划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调研、协调、论证和修改工作。认真做好我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期准备工作。深入开展“ 五五”普法工作,推动建设系统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抓好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落实权责一致要求,严肃追究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力等行为的行政责任。继续加大建设稽查工作力度,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和完善稽查制度,要从注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后查处,转向注重事前、事中防范,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探索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调解有效结合的法律机制。
推进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完善行政许可制度、深入推行政务公开为重点,促进建设部门职能转变。研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研究和规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及时全面发布政策法规、工程信息、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信息。积极筹备开通建设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大厅,逐步实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开展绩效评估,建立和推广行政问责制。进一步推进12319服务热线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相结合,推动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水平。要切实做好外事工作,为建筑企业“走出去”做好服务。加强对社团的培育、引导和监督,发挥社团“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完成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课题研究,提出完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和建议。
(十)全面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加强思想作风建设
要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各级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关于今年的党风廉政工作,明天会议还要作专门部署。重点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建设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监督检查;二是继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治理,重点查处打击房地产领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三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四是完善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五是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六是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同志们,在新的发展时期,完成好党和国家赋予的重任,保持城乡建设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部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出的要求,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保持政令畅通,做到 令行禁止;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切实抓好工作的落实,务求各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要认认真真察民情听民意,满腔热情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要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善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水平。同志们,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求真务实,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今年各项工作任务,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
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