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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多项新规4月施行

发表时间:2009-04-14 点击2633次

  时入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又一批法规开始施行,其中涉及建筑安全、城乡规划、市容市貌、政府投资等多个方面。

  北京市施行国内首个楼宇安全生产规范

  自4月1日起,《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行)》开始施行。《规范》针对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在同一楼宇内,或产权单位出租给两个以上使用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楼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规范明确了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主要是合同约定关系,物业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并为此负责,产权单位负责监督。物业单位负责对公共区域、消防设施、重要设施进行管理,包括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的管理,使用单位应服从管理。产权单位主要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投入,确保公共区域、消防设施和重要设施(包括特种设备、变配电设施、报警系统、给排水系统、避雷系统等)完好和正常使用。物业单位负责开展日常检查,对消防设施和重要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会同产权单位制定楼宇总体应急预案,具体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使用单位要服从产权和物业单位的管理,并对使用行为负责。

  规范还对楼宇进行了界定,专门指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在同一楼宇或产权单位将楼宇出租给两个以上使用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多层或高层建筑,不包括居民小区。

  河北省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

  由河北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4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规定,房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直接到设在当地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中心进行免费投诉。

  办法规定,河北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可投诉。在投诉过程中,如果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或进行专业检测、验算涉及的费用,将先由建设单位垫付,最终由质量责任方承担。《办法》还规定,以下五种情况不属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超过保修期限的;已进入司法程序或者已通过质量鉴定、仲裁等方式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的;房地产民事纠纷、邻里居住纠纷等与工程质量无关的;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质量问题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办法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当尽快处理,妥善解决。建设单位依法对投诉涉及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应当牵头做好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责任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吉林省为市容环卫立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4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针对各种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条例规定,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改造。城市中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池、草坪作为分界。涉及文物保护的除外。

  条例还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罚: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罚款500元~2000元;情节严重者处罚2000元~10000元。

  此外,条例还就城市公用设施、居住小区、公共场所、企事业机关办公地、施工单位等市容环卫管理责任区的责任单位进行了明确。

  四川省立法强化城乡规划违规问责

  自4月1日起,《四川省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开始施行。《规定》是一部专门问责法规,问责对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土地、建设、投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规划编制、建设设计单位等中介机构和建设业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问责对象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45种行为,相关部门将按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规定明确,发生“制定下发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等11种行为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将被问责。对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依法及时公布的,对未按规定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即同意修改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等行为的,将被问责。

  规定还对涉及规划权的其他权力进行了规范。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乡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进行问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两规章加强建设项目管理

  自4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建设、交通、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招投标活动中的管理职责。其中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此外,办法还特别细化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明确规定了招投标双方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评标专家的回避制度和对不诚信行为的具体惩戒措施。《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管理办法》规定,凡是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以及科研、教育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占到70%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均实行代建制。明确了项目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要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在代建制管理中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南京市立法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

  为了减少损害燃气管道设施现象的发生,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制定出台了《南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并于4月1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建造构筑物、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种植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深根植物、实施爆破作业。

  办法明确,燃气专业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燃气管道设施工程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燃气经营企业将燃气管道设施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护的,应当签订委托保护协议,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护协议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事地下施工作业的,施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燃气经营企业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施工区域内有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应当开挖探查,确定燃气管道的准确位置。燃气管道设施的具体位置以现场探查为准。中国建设报记者  张际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