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发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07-04-17 点击3435次
工程监理行业近日传出重大利好消息:沿用了15年之久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即将退出历史舞台,新的收费标准已经出台,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过低这一制约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已经突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
据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工程监理行业使用的收费标准,是1992年由原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的。15年来,我国的经济形势、投资体制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工程监理的服务内容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也相应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在我国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初期出台的这一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监理市场的情况。特别是近年来物价指数上升,监理企业的服务成本大幅提高,而监理行业的收费标准却没有相应调整。这使得监理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技术人员流失严重,直接导致监理工作质量下降,也使得监理企业难以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严重影响了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监理取费过低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于2005年初,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历时两年,经过深入的调研、多次论证修改、测算复核、专家审议,并在广泛征求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
《管理规定》提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可根据《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管理规定》要求,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同时明确提出,违反《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收费标准》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在勘察、设计、施工、保修等阶段的工作内容。规定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五类专业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收费。同时,针对不同专业工程、工程的复杂程度以及工程所处的海拔高程,分别设定了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进行调整。此外还规定,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
按照要求,《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管理规定》相抵触的,自《管理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转自《上海建设工程咨询网》